我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现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作不良行为记录5至8年和3至5年。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为遏制我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趋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厅决定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据了解,建立该制度主要是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停工整改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至6个月,对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1个月至2个月,对施工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至4个月,对工程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1个月至3个月;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至5年,对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1年至2年,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至6个月,对施工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至1年,对工程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至6个月;因违相关法规和规定,施工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终身不良行为记录,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5年至8年,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至5年,对施工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至5年,对工程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1年至3年。
同时,对因违反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作终身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5年至8年;对工程监理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年至5年。对生产安全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有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后,确实对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持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文件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
据悉,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内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按上述规定累加,招标人或发包人应依法限制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该制度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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