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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5-06-21 14:36:44
抱抱TA

女,21岁,我是就讀台灣的大陸交換生,由於佔有了他人遺失在廁所的手機,在一周後歸還,對方報了案,所以我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多罰款500台幣,但是還有一周我就要回大陸了,對方不接受調解,案件已經交到了地檢署,可能要經過法院的起訴,如果我回去大陸了要怎麼辦,這件事能不能委託代理人完成。由於我回去大陸還要讀書,不想因為這件事被學校知道,影響之后的學習和工作,有什麼更好的辦法解決這件事嗎?因為回去大陸沒辦法再到台灣來,所以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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