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招致杀身祸

网聊招致杀身祸

(2006-04-0923:56:14)

■事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网聊”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罗远年仅19岁,是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农民,从小沉迷于网络游戏,热衷于上网、聊天。罗远的网名是“爱你一个人”,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网友张婧(化名,女,17岁)。两个人在网上仅仅认识了两天就约定见面。2005年8月30日晚上8点多,罗远和张婧在大兴区黄村镇附近见面,罗远骑摩托车带张婧来到南五环兴业路出口附近的一个小土台上,两人下车聊天。因为罗远抽烟时向张婧脸上吐烟,两人发生争执。罗远即用双手猛掐张婧的颈部,后又拿摩托车U型车锁猛击张婧的头面部数下,导致张婧死亡。

■律师点评:

沉溺网络会导致现实人际交往欠缺

河北信联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爱强认为:应当说,这是一起极其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院判决也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能够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完全是因为和网络、网聊沾了边。因此,该案的社会学意义显然大于它的法学意义。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现代人的交流、思维乃至生活方式。但是,和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进步一样,网络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如果利用不当,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缺乏社会经验的青少年,过度沉溺于网络中的虚拟世界,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比如网络聊天,作为一种交流方式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将网聊作为了与人交流的主要方式,则可能导致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经验的欠缺,甚至将网络中的虚拟世界等同于现实生活。在这起因网聊而引起的杀人案中,对于17岁的被害人张婧而言,如果是现实生活中有陌生人相约外出,她未必会同意,即使同意也会有所警惕,但对于网友的相约,她却缺乏起码的防范,最终导致杀身之祸,其情可悯;对于19岁的被告人罗远而言,约见网友之初未必有杀人的故意,但片言不合则心生恶念,说明虽然其在网聊时挥洒自如,但在现实中却不知如何与人交流,其行可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都是网聊的受害者。因此,这个案件至少能给我们这样的启示:虚拟的网络世界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但也同样适用现实生活的法则,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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