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建立范围包括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从业人员(含外省入湘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公示内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它是各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和资质审批、年检及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行为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2)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5)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备案;
6)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依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7)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9)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0)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程序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4)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5)勘察单位拒绝参加施工验槽;
6)设计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7)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注册执业人员不服从单位统一管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执业;
9)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0)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3.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
4)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
5)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6)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7)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9)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10)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担施工业务;
11)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
2)恶意压价,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担监理业务;
3)不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4)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5)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6)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7)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总监理工程师兼监3个及以上工程项目;
9)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5.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2)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3)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5)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6)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在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4)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5)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
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3)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4)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6)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分包;
1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14)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5)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8)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9)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执业;
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6)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7)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执业;
10)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1)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2)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13)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3.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或行贿行为;
5)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6)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至±0.00以上;
8)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9)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0)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2)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1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15)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
16)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17)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或单位,或评标现场;
18)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执业;
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4)转让监理业务;
5)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7)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8)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9)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0)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12)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3)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
1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5.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5)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6)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7)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9)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1)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1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3)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执业;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5)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6)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7)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8)泄露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
9)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
10)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11)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1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13)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4)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上岗证或年检记录;
5)出示假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6)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单位: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如其主管机构不作为,应请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督促纠正;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依规给予资质处罚。
(二)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二个月(已作资质处罚的不重复处罚,以下同),停业整顿期内,不得新承接业务;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四次,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累计达三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停业整顿期内,不得新承接业务。
(三)外省入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实验机构: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年度在本省承担相应业务的资格;凡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累计达二次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两个年度在本省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
(四)本省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资格半年,本年度执(从)业资格年检为不合格;凡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者,对其执(从)业资格依法予以降级或吊销。
(五)外省入湘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依法取消其在本省执(从)业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事实告知有关方面。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确认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确认责任主体)。确认责任主体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确认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滥用职权以及对存在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七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经省建设厅统一公示即生效,公示内容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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