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执法支队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队建设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更好地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人民群众服务,不断提升文明执法“365天”执法服务品牌效应,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要求,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支队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日常管理等与建设行政执法相关的行为。第三条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建设行政执法活动中,始终遵纪守法,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公正、文明的执法队伍形象。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建设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高效廉洁、诚信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二、队伍建设第五条加强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服务效能。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湖南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第七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第八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和执法标志归口综合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外借、转让。所持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由综合管理科报上级作废。三、着装第九条着装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规范,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上班时间按统一规定着装。着春秋服时应内着衬衫,系领带。(二)夏季服装和春秋服装换装的时间按通知执行。(三)在办公室和外出执法时佩戴我队统一制作的胸牌。胸牌应正面向外,严禁反挂。(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与其他自购服装。不得挽袖口、披衣敞怀、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衬衣下摆扎入裤腰内,内衣不外露。除党徽、团徽和领袖像章外,不得佩带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饰物。保持衣物、鞋袜整洁。五、外出执法,必须佩戴制式安全帽,帽沿与眉平行,不得歪戴。四、仪容第十条仪容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保持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经常保持头发、面部、口腔、手部等清洁、干净、卫生。不得留长指甲。(二)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男性队员头发前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不留胡须、长鬓角,非身体原因,不剃光头。(三)女性队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彩色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不得在衣服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五、举止第十一条举止规范:队员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自觉做到:(一)办公和现场执法应当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在室内时,保持良好坐姿,上身自然挺直,不用手托腮、不跷二腿、不坐办公桌和茶几。椅子过低时,女队员双腿并拢,偏向一侧。避免在执法对象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挖耳朵,尽量不要用夸张的手势和动作。(二)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三)在执法对象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六、文明用语第十二条文明执法用语规范:队员办理公务和执行建设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一)执法检(调)查篇1、到工地询问有关人员,先亮证:“您好,我们是长沙市建设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请问这里是什么建设项目工地?麻烦您给我们找一下项目经理(或工地负责人)”。2、与项目经理(或三方责任主体负责人)接触:“请问您是本项目的负责人吗?您好,我们是长沙市建设执法支队×科的×××和×××,这是我们的证件。我们正在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给您添麻烦了,请给予配合”。3、到达工地办公室:“请您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施工任务单,以及相关的工程报建资料)”。4、根据检查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时:“经检查,您(单位)存在××违法事实,请在××日内整改好”。下达调查通知:“这是我们依法下达的调查通知,请您过目,请携带通知上所注明的资料,准时来我队接受调查。请您给予配合”。5、自觉提请对方监督:“这是我队印发的《执法行为信息反馈表》,请多提宝贵意见,并送(传真)到我队综合科,也可直接在网上填写”。6、询问责任主体当事人:“我们想了解一下××建设项目××方面情况,请您如实介绍一下?我们依程序对您的陈述和回答情况制作笔录,请注意陈述的真实性”。7、对方语速过快:“对不起,请您说慢一点”。8、对方口齿不清:“对不起,我刚才没听清楚,请你重复一遍好吗?”9、笔录制作完毕:“我们制作的调查笔录请您过目,如核对无误,请您(被检查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人、当事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印)”。10、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和或如实陈述)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二)文书送达篇1、签发停工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法》××条××款之规定,我们依法责令该项目停工,这是停工令,请您签收。根据首查不罚、责令先行改正的制度,请立即停工,并按法定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2、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鉴于您(贵单位)××工程建设存在××的违法事实,根据《湖南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相关条款规定,拟对您(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这是告知书,请签收。从现在起三个工作日内,您(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3、下达处罚告知:“经查实,您(单位)××工程建设存在××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或第×项的规定,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或第×项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在告知书上,请签收”。4、对方拒绝签收:“对不起,由于您(单位)拒绝签收××文书,现在,我们只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文书留置送达,请您理解”。5、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先宣读:“你好,这是送达给您(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签收。如您拒绝签收,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将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6、开具《缴款通知书》:“你好,这是《缴款通知书》,请收好,并在15日内到长沙银行指定帐户交纳罚款,并注意索取票据。”(三)来访接待篇1、有人来访,应当起立,与来人握手:“您好,欢迎光临”。2、让座:“请坐”。3、端茶:“请用茶”。4、面带微笑:“请问您有什么事吗?”或“请问您找谁?”5、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我马上为您办理”。6、不属于本科职责范围内事项:“对不起,请到××科找×××办理。”7、不属于本队职责范围内事项:“您要办的事属于××部门负责,请与他们联系”。8、经办人不在:“负责此事的人不在,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代告知。”或“请您改日再来”。9、办事中接电话:“对不起,请您稍等,我接个电话”。10、对方资料不齐:“您还缺××资料,麻烦您再提供××资料”。11、对方对法律法规不清楚:“您如果有时间,我给您详细介绍”。12、办事的人较多:“对不起,让您久等了”13、办事时间较长:“对不起,耽误您的宝贵时间了”。14、事情办完了:“您还有什么地方不清楚的?请多提宝贵意见”。或“需要帮助的话,请随时与我们联系”。15、对方告辞:“请慢走,再见”。(四)接听电话篇1、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您好!长沙市建设执法支队”。2、热情询问:“请问您找谁”?或“请问您有什么事吗?”3、不是找自己:“请稍等,我帮您喊一下他(她)”。4、对方有事需要陈述:“请讲”。5、不是属于支队职责范围事项:“此事属于××部门负责,请与他们联系”。6、如对方要找的人不在:“对不起,他(她)不在,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代为转告”。或“请您改天再联系”。7、如对方需要提供其他部门电话号码:“您稍等,我帮您查一下”。如没有找到对方需要的电话号码,应告知对方拨打114查号台查询。8、如对对方反映的情况一时不好答复:“让我先请示领导(请教他人),请您等会再打电话来或者我给您打过去。”9、如系举报电话,应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您好,如果方便的话,能否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10、如需要记录:“请您讲得慢一些,我记录一下”。11、没有记录完整:“对不起,刚才我没听清楚,能不能请您再说一遍?”12、通话中有来访:“请您稍等”。稍后应当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13、对方表示有不明白的地方:“对不起,我没讲清楚”。14、遇上纠缠不清的人:“真想和您多谈谈,但我现在有急事要办,改天再谈好吗”?15、对方提出结束通话:“再见”。对方的称谓可根据年龄、性别和身份分别用“同志(老同志)、先生(老先生)、女士、小姐等。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七、礼节第十三条基本执法礼节规范:队员应当尊重执法对象和他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先问好、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二)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三)执法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当事人和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力所能及范围内,应当给予其热情帮助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四)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责任主体和人民群众。八、内务第十四条内务设置规范:队员应当努力营造舒适、整洁、美观的办公环境,必须做到:1、办公室只允许摆放队里统一购置的办公设施,其他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一律不得摆放室内。2、室内办公家具和设施的摆放位置由队里统一规范后,任何科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3、电脑显示屏置于办公桌中央外侧,主机置于机柜,键盘置于键盘架,电源线、连接线不得暴露于进门视线之内(有附柜的办公桌,电脑显示屏和主机放置于附柜)。4、茶杯置于办公桌右上角,杯柄朝座位方向;烟灰缸置于茶杯正下方,靠近座位方向;电话机置于办公桌左侧,摆放端正,线接口朝外。5、办公桌抽屉第一层放置文具,如墨水、胶水、订书机、笔类、计算器等;第二层放置个人学习用品,如政治教育笔记本、心得体会本、业务学习笔记本、信笺和其他培训资料;第三层放置办公(执法)资料(用品),如检查登记本、各类数据统计本、调查询问记录本、各类会议记录本等;抽屉内部各种物品用具应码放整齐有序,洁净美观。6、电话薄、名片、空调遥控器等放置于办公桌中央小抽屉。7、茶几置于沙发正前方,距沙发40-50公分;花盆置于茶几中央外侧,烟灰缸置于茶几中央内侧,相距10公分。8、各类执法资料、文件均应分门别类装入有同类标识的文件盒,置于文件柜上层第一格;各类工具书由高到低码放,置于第二格;政治教育、业务学习书籍和其他书籍由高到低码放,置于文件柜第三格;衣服挂于衣柜内,或折叠整齐置于柜子下层上格。9、装有较高植物的花盆置于进门里侧正中央,距墙25公分。10、饮水机靠墙放置,机身应挡住插座。茶叶、一次性茶杯码放整齐,置于饮水机柜内。11、纸篓配垃圾袋于文件柜一侧,靠墙放置。12、室内各种办公用品均应每天擦拭,保持整齐、清洁、美观。九、公示第十五条执法公示规范: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在支队网站、电子政务公开屏上公示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各方责任主体权利。(一)执法主体和资格。公示单位名称、执法类别、授权或委托的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二)执法依据。公示《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中的主要条款摘要;《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条款摘要。(三)执法程序。公示市建委建设工程报建程序、收费项目与标准;建设行政执法规程、以及执法工作流程图。(四)执法监督。公示省建设厅、市建委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与适用范围。(五)执法结果。公示受检查工程情况(含基本数据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和处理的实施结果。(六)各方责任主体权利。公示执法对象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受到处罚时享有的各种权利。十、经费第十六条执法经费保障规范:我队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给我队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我队也没有制定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所有建设罚没款项全部到市商业银行指定帐户缴纳,归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管理,全部上缴国库。十一、装备第十七条执法装备使用规范:我队以科为单位配备下列执法装备:(一)执法车辆。(二)数码(摄)照相机。(三)手提电脑。(四)台式电脑。以上装备按照支队资产管理办法,由各科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他人。第十八条执法车辆使用规范:执法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如需使用,由执法科、综合科提出申请,综合科填写派车单,报支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1、保持车身干净,车内整洁。2、检查车辆油耗情况,避免执行任务中加油。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4、如需进入施工现场,应主动征求对方许可,并停放于对方指定位置,不得占用施工通道和有其他妨碍对方人员、车辆作业出入的行为。第十九条电子政务规范:我队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建设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如遇特殊情况,队员应通过网络指挥平台向队领导汇报现场执法情况,请示工作;领导可以在网上向现场执法队员发出指令;各方责任主体可以在网上向队领导投诉、举报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对执法处理结果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二十条执法网络使用规范:手提、台式电脑和执法网络是提高执法工作效能的工具,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1、根据权限、工作流程及时处理电子文件。2、不向他人透露本队网络和电子邮件的密码和个人工作识别码。3、工作期间,不得在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4、不得利用网络查询、复制、制作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不健康信息。5、不得开展有危害执法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十二、执法检查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对方予以配合。(三)检查对方资料、场所时,应当尊重被执法对象物权,轻拿轻放,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财物。(四)询问执法对象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应当交由责任主体负责人(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队员应当注明情况。(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应组织与质监、安监部门和区(县、市)参加的联动执法。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内容规范:检查的内容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遵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情况、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混凝土及建筑节能情况。具体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2、项目批准文件;3、规划用地许可证;4、初步设计审查;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备案;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规定程序招投标情况;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质、安监督的申报和进场监督;9、合同备案;10、施工许可证;11、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12、是否设计和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13、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接委托业务、非法接受委托和转让业务的行为;14、施工单位是否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是否有挂靠行为;15、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超越资质开发;17、市政设施工程、房屋建筑附属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实际涉及内容进行检查;18、其他与建设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工程项目,执法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分别记入“长沙市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登记表”“长沙市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登记表”、“长沙市房屋建筑附属工程检查登记表”、“长沙市装饰装修工程检查登记表”,填写登记表要做到内容齐全、真实、字迹工整。所检查工程项目涉及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现场能检查到位的,均在现场一次检查并填写好登记表,现场检查不能到位的,由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主体下达“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调查通知”,告知所需资料,约定时间来队或到现场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对所检查的工程项目,要按检查的内容收集调取相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并拍摄现场照片;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印,但复印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执法检查登记表录入长沙市建设执法支队信息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区、县(市)管辖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市建委明确的管理权责,及时与区、县(市)建设局衔接,并下达督办函,跟踪督办结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十三、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建议规范:在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有失公正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二)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七)严格按照法定处罚标准执行,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规范: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对能适用《建筑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不适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二)对既有部门规章,又有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可以优先适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三)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不一致时,适用行政处罚幅度轻者。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步骤规范: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下列步骤实施:(一)立案。由执法科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支队长审批。(二)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应首先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核实对方身份,再按全面、客观、公正原则,收集证据。(三)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附有关证据资料报支队长审查。(四)审查。支队长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情况,分别作出补充调查或结束调查的决定。(五)经支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建委处罚会议讨论。(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有事实和依据,能够成立的,应予采纳。(七)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处罚对象。(八)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读交付当事人。交付方法可以采用直接送达、代收、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九)执行。(十)制作《建设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装订案卷。十四、证据收集第二十八条证据的收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询问。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内容一般包括:告知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证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二)现场笔录。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事件过程,应当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现场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三)鉴定。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第二十九条执法禁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和在执法过程中咀嚼食物。(二)不准随意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三)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四)不准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重点工程和特困企业实施处罚。(五)不准以任何方式以权谋私和索贿受贿。(六)不准以任何形式损害文明执法形象。执行本规范,纳入对各科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第三十条惩处:对违反本规范及其它相关组织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督: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所属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长沙市建设行政执法支队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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