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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五)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五、严禁酒后执法。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纪律

一、年检收费“四分开”:会费收取通知与年检通知分开;收费人员分开;收费票据分开;收费场所分开。二、收费纪律“五不准”:不准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取私企协会会费;不准“搭车”收取法规培训费;不准强制征订报刊、杂志或有关书籍;不准接办顾问企业,收取咨询顾问费;不准指定或介绍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登记。

(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
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往中
保持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的纪律规定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费、奖励费等经济资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依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疗休养、外出考察等活动。4.不准报销各类费用。5.不准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二、附则1.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往中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和市局有关规定处理。2.本规定所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其部门,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各类招商机构、经济小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3.分局各科(处)室、检查支(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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