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恋爱 · 11/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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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出台来源:我爱房地产网发布时间:2008-04-29

将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联合制订《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要求遵守本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将及时公布

办法规定,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徐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招标人根据“档案”对投标人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外地来徐企业进入徐州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徐企业及人员在徐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贿赂行为公布期限最长2年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24个月;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24个月。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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