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恋爱 · 11/28/2021

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武新出联〔2007〕1号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购销市场秩序,促进图书发行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治理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以下简称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是指在图书购销活动中,经营、发行单位或个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记录全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并在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网(http://www.whnpw.gov.cn)、武汉市教育网(http://www.whjyj.whjy.net)上公布。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各级图书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以各种名义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准入资格、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在出版物批发、零售、展销及参加出版物投标,特别是在教材、教辅资料的发行活动中,以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行贿行为;

  (四)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建立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由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填写登记表,并同时向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区级检察、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对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应在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主管单位。

  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或收到区级单位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报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以及区级单位报送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

  第九条被认定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公布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公布期限为2年;

  (二)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的,公布期限为1年。

  第十条对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期内,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不得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一条行贿人被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后,其所在单位一并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在将有关单位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前,公布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

  第十二条从事图书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总(母)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其下设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不承担责任;下设分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母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和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记录和公布。

  第十四条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自公布期满起,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依法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或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五条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开展图书购销活动前,应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提出不得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条件;在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查询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存在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公布期内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进行购销活动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资格年审的依据之一;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新闻出版、教育、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区(含开发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通报、记录和公布相关信息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市新闻出版、教育、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和研究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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