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新田县统计局 2007-10-16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来讲,既包括统计调查者,又包括被调查者;既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者,又包括统计资料使用者;既包括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又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包括个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来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最本质的、最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赞许行为。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违法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危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统计违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上,统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正常的统计工作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可以从宏观上导致决策失误,政策和措施失效,监督失偏,危及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因为这种过错给正常的统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其行为才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有的思想态度、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这是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统计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统计行为都是统计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才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反之,则不可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比如乱评比、乱排序行为,它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目前的统计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所以不是统计违法行为。需要指出,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违反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也被视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因此,在统计执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不依法执行相关的统计制度的行为,也可以依法认定为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这里的“法定责任能力”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统计违法的主体是统计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在统计法律关系中,统计违法的主体,也就是统计违法行为人,即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时,如果不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并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其行为也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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