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大学生不良行为的预警和矫正

  高等院校既是教书的阵地,更是育人的场所。大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知识教育的情况如何,将关系到他们未来事业的发展;而他们在大学期间的品行情况如何,将影响其对待人生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育人比教书难度更大。

  当代大学生两重性的特点十分突出:一方面,年龄上已步入成年,另一方面在行为上还有未成年人的浓厚痕迹;一方面,有成人成才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自律意识还未完全培养起来。就大学生的成长环境看,大学时期,大学生们要经历由故乡到异乡,由家庭生活到学校生活,由主要依靠父母到主要依靠自己,由高中生到大学生等四个方面的转变,这种两重性的特点和这四个方面的转变,对大学生的确是重大考验。对绝大多数人而言,由于能够处理成才与成人的关系,积极进行自我调适,很快适应了这种转变,这是当代大学生的基本主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未能很好适应这种转变:主观上想当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学生,但惰性习惯还在支配着自己的行为;主观上希望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还没有形成刻苦学习的良好习惯和还没有养成严谨自律的良好作风。由于这种思想愿望和客观努力的反差,造成了不同程度存在违反校规校纪的后果。轻的,受到通报批评,重的,受到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等处理,严重背离了上大学的初衷,也给学校、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

  怎样看待大学生中存在的这种情况?有没有办法把这种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我认为大学生中存在的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既是正常现象,又是不能放任和迁就的情况。说正常,指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的成熟确实需要一个调适和磨合的过程,我们不能指望大学生的成熟一蹴而就;说需要认真对待,是如果放任了这种不良行为,将导致大学生不能健康成长,作为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大学,将不能有效实现自己的办学目标。因此,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用建立预警机制的方式提醒大学生约束自己的行为。从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来看,没有一个大学生愿意违反校纪校规,他们都希望成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之所以会有不良行为产生,根本的原因是自控能力不强。以旷课为例,没有哪一个学生愿意为此受到纪律处分,但每一所大学几乎都有被处分的人。分析其原因,无外乎有这么几个方面:要么是不能按时作息早上不能按时起床,要么是过于沉湎于上网而淡漠了上课的要求,要么是同学朋友聚会哥们义气超越了学校纪律,要么是对教师的水平不满意而不愿去上课等等。笔者曾经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系找因为旷课而受到过处分的学生召开座谈会,学生们对自己的行为普遍感到后悔,特别是越接近毕业的学生越觉得为此而受处分不值。他们共同的认识是,如果他们有这方面苗头的时候学校有比较有效的提醒措施,他们也不至于受这方面的处分。当然,学生在这方面出问题主要由学生自己负责,因为作为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这之前是做了一定的工作的。但学生提出的问题提醒我们,我们的工作有效吗?我们的努力到位了吗?由学生旷课的问题引申开去,学生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在事前的防范措施也是否有力和有效,值得高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深思。

  要解决大学生违规违纪的问题,除了加大校纪校规的正面宣传力度外,用建立预警机制的方式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学生进行提醒和约束,可能会是比较有效的办法。这种预警机制应包括横向预警和纵向预警等方面。横向预警由教务管理类和日常行为管理类等方面组成,凡学生的行为已有触犯校纪校规倾向,并有可能向被处分方向发展的,应进行预先警示。纵向预警指某一类型的违纪违规行为在达到每一等级的处分之前,在程度还较轻的阶段进行预先警示。预警应用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并应成为给予处分的前置条件。一般来说,学生收到书面预警告知书会高度重视,没有哪一个学生面对白纸黑字的违规违纪的警示通知会无动于衷。学生为此增强了自律意识,学校也就达到了管理的目的。当然,认为有了预先警示学生就会彻底改正某一方面的不良行为是过于天真的想法,但相当一部分,甚至绝大多数学生会努力自我矫正是可能的。对于自律意识过于薄弱,不良行为在往深度发展的学生,这种预先警示应该同时告知家长,通过学校和家庭作用的结合,会进一步发挥预先警示的效果。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从2007年新学期起全面推行大学生违规违纪预警办法,在师生中收到了普遍良好的反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用建立悔过机制的方式激励大学生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大学生轻微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以用建立预警机制的方式去矫正,那么对于已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有没有帮助矫正的办法呢?回答是肯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有的是不可逆的,而有的是可逆的。比如触犯法律的行为、与道德品质有关的违纪违规行为就属于不可逆的。因为这些原因而被处分的学生,凡还继续留校学习的,只能背着处分完成学业,即便后期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处分一般也不可撤销。而因为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或者学习不努力而遭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应该属于可逆的处分。凡因这些方面的原因被处分的学生,应该有重新努力,撤销处分的机会。笔者曾对因为旷课、旷考、有作弊倾向或轻微作弊行为等违反教务管理类规定以及违反日常行为管理类规定而被处分的部分学生进行调查,这些学生在普遍对自己的行为懊悔的同时,都打算用后期出色的表现来挽回影响,并希望能据此撤销相应的处分,使他们能不带污点地毕业离校,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避免处于劣势地位。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建议和希望也是有道理的。仍以旷课处分为例,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由于不能适应由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学习压力轻了,对自己的要求也就放松了,由此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迟到、旷课现象。这方面的不良行为从影响上看,确实干扰甚至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但并不属于学生品质上的错误。如果这类学生在新的学期乃至在以后的学期中不再迟到旷课,并且学习成绩有了明显的进步,甚至表现达到了评选三好学生的要求,降低对他们原来的处分等级直至撤销这方面的处分,应该成为情理之中的事,这样做的结果,会让他们觉得生活充满希望,对其他学生也会成为好的导向。以此类推,其他不属于品质上错误的过失如果能建立悔过机制,会极大地调动受过处分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发奋成才的意识,这对构建和谐校园将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抓好对大学生不良行为的预警和矫正,应该是高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人文关怀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当然,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靠某一方面的措施就奏效,但如果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从一点一滴抓起,以人为本的要求就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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