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恶性案件――报复社会型犯罪心理

  近段时间,我国接连发生几起校园恶性案件,伤害对象直接指向与犯罪嫌疑人毫无利益冲突的、手无寸铁的小学生,甚至幼儿园的孩子们,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报复社会型犯罪心理,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切实抓好防范化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报复社会型犯罪与一般的犯罪有所不同,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动机的累积性。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动机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导致了报复社会犯罪动机的产生,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蓄谋已久的。

  2、犯罪契机的偶然性。罪犯从对社会不满到采取报复社会的犯罪行动,期间有一个临界点,只有不满情绪累积超过了这个临界点,罪犯才会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很多时候是因为一件偶然的事件才引发犯罪行为的产生。

  3、犯罪目的的报复性。罪犯一般没有什么政治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物质追求,而纯粹是在偏激情绪支配下,对社会、他人进行报复,试图给国家、群体、他人造成损失,扰乱社会秩序,以宣泄其对社会的仇恨和不满。

  4、犯罪对象的随机性。报复社会型犯罪往往以无辜的人作为目标,特别是儿童、学生、老人和妇女最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其作案地点往往选择人流密集的区域,以期扩大事态,造成影响。

  5、犯罪心态的疯狂性。罪犯在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时,完全丧失了理智,手段、方法无所不用其极,心态十分疯狂。

  6、犯罪影响的恐怖性。由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会造成社会性的震惊和恐惧,使人人自危。

  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心理成因

  报复社会型犯罪,不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面向公共群体的暴力恐怖报复。这一犯罪心理的产生,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1、人格障碍产生反社会动机。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比如,认知方式偏激,心胸狭窄,妒忌心强,容易冲动,情感冷酷,人际关系不协调等。这些人格缺陷在特定情境或者特殊刺激下,就会引发极端行为,去报复他人和社会。

  2、人生挫折引发攻击性情感。通常,当一个人感到愤怒或者受到挫折的时候,通常会对使自己不快的人表现出攻击性。一旦因为恐惧或者无法接近这个不愉快的根源而使得直接报复无法实现时,该个体就会将愤怒发泄到另一个替代物身上。而这种攻击或者替代性攻击指向社会时就成为了一种报复社会的犯罪。当然,受挫折者是否实施侵犯,不仅与其受挫的程度有关,也与其个性特点、对挫折的感受程度及其以往的生活经验等有关。

  3、遭遇不公造成报复性冲动。复旦大学社会学者滕五晓曾指出,当前国内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状,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如果再加上某些不公正待遇,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4、绝望情绪酿成极端性行为。社会转型期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了贫困阶层。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难以从社会发展中分享到改革带来的成果,生活质量相对下降,在个人事业发展上似乎永远也赶不上强势群体,认为“通往上层社会的路也被堵塞了”,因此,产生了强烈的被剥夺感。

  5、不良媒介诱导模仿性犯罪。从传统的电影电视来看,一些公安题材的影视剧刻意表现犯罪分子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阴暗心理,有的还把犯罪分子作案前的准备以及公安干警分析案情、制定作战方案、进行侦破等细节描写得一览无遗。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其案犯的作案手法有的几乎就是某些公安题材片的翻版。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化和监管的不到位,有的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和暴力内容,特别是一些杀人游戏的出现,影响更是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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