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心理咨询师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

给力心理平台要求平台上所有心理咨询师、倾听师,遵守这个伦理准则。伦理纠纷参照此伦理准则处理。打卡考试内容为第1,2,3,4,与第10部份的内容。

正文内容

APA心理学家伦理原则与行为准则

(2017版)

引言与适用性

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家伦理原则与行为准则》(以下简称《伦理准则》)由引言、前言、五项基本原则(A-E)及具体伦理标准构成。导言阐述了《伦理准则》的宗旨、结构、程序考量及适用范围。序言与一般原则是激励性目标,旨在引导心理学家践行心理学最高理想。尽管序言与一般原则本身不具强制效力,心理学家在制定伦理行动方案时仍应予以遵循。伦理标准则为心理学家的行为制定了可强制执行的规范。多数伦理标准采用宽泛表述,以适用于不同角色中的心理学家,但具体应用可能因情境而异。伦理标准并非穷尽式列举,某项行为未被具体条款涵盖,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合乎或违背伦理。

本道德准则仅适用于心理学家作为科学家、教育者或专业人士所从事的活动。涵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及学校心理学实践;研究;教学;学员督导;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社会干预;评估工具开发;评估实施;教育咨询;组织咨询;法医活动;项目设计与评估;以及行政管理。本道德准则适用于各类情境下的上述活动,包括面谈、邮寄、电话、互联网及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此类活动应与心理学家的纯私人行为相区分,后者不属于本道德准则的管辖范围。

加入美国心理学会(APA)即意味着会员及学生附属会员承诺遵守 APA《道德准则》的标准,并遵循用于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则和程序。对道德标准缺乏认知或存在误解本身不能作为对不道德行为指控的辩护理由。

关于不道德行为投诉的提交、调查及处理程序,详见美国心理学会伦理委员会现行《规则与程序》。若会员违反《伦理准则》标准,APA 可对其实施制裁(包括终止会员资格),并可将相关处分通知其他机构及个人。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为 APA 会员,均可能导致其他机构(包括州心理学会、其他专业团体、心理学委员会、其他州或联邦机构以及医疗服务支付方)对心理学家或学生实施制裁。此外,当会员被判重罪、遭附属州心理协会开除或停权、或被吊销执照时,APA 亦可对其采取行动。若 APA 拟施加的制裁低于开除处分,2001 年《规则与程序》虽不保证提供当面听证机会,但通常规定投诉仅依据提交的记录予以裁决。

《伦理准则》旨在为心理学家提供指导,并确立可由美国心理学会及其他选择采纳该准则的机构适用的职业行为标准。该准则并非民事责任的依据。心理学家是否违反《伦理准则》标准,本身并不能决定其在法庭诉讼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是否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本《伦理准则》部分标准中使用的限定词(如合理、适当、可能)被纳入标准,旨在实现以下目的:(1) 允许心理学家行使专业判断;(2) 消除未加限定词时可能产生的不公或不平等;(3) 确保适用于心理学家开展的广泛活动;(4) 避免制定可能迅速过时的僵化规则。在本伦理准则中,"合理"一词指在类似情境下从事类似活动的心理学家所作出的普遍专业判断,该判断基于心理学家当时已知或理应知晓的信息。

在就其职业行为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心理学家除须遵守适用法律及心理学委员会规定外,还应遵循本《伦理准则》。心理学家在将《伦理准则》应用于专业工作中时,可参考科学及专业心理学组织采纳或认可的其他材料与指南,遵循自身良知指引,并可咨询本领域内其他专业人士。若本《伦理准则》确立的行为标准高于法律要求,心理学家须遵循更高伦理标准。当心理学家的伦理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定权威发生冲突时,心理学家应表明对本《伦理准则》的承诺,并采取符合基本人权原则的负责任方式化解冲突。

序言

心理学家致力于增进对行为的科学与专业认知,促进人们对自我与他人的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改善个人、组织及社会的状况。心理学家尊重并捍卫公民权利与人权,重视研究、教学及出版中探究与表达自由的核心价值。他们致力于协助公众形成关于人类行为的明智判断与选择。在此过程中,心理学家承担多重角色:研究者、教育者、诊断师、治疗师、督导者、顾问、管理者、社会干预者及专家证人。本《伦理准则》确立了心理学家开展专业与科学工作所遵循的共同原则与标准。

本《伦理准则》旨在为心理学家可能遇到的多数情况提供具体规范。其目标在于保障心理学家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及群体)的福祉与权益,同时向会员、学生及公众普及本学科的伦理标准。

为心理学家制定一套动态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需要个人对道德行为的坚定承诺和终身践行;需要鼓励学生、受督导者、雇员及同事践行道德规范;同时需要就道德问题与他人进行磋商。

基本原则

本节包含一般原则。与伦理标准不同,一般原则本质上具有理想性。其宗旨是引导并激励心理学家追求本职业的最高伦理理想。相较于伦理标准,一般原则不构成义务,亦不应成为实施制裁的依据。若基于上述任一目的援引一般原则,将扭曲其本意与宗旨。

原则 A:行善与不伤害

心理学家致力于为服务对象谋福祉,并谨防造成伤害。在专业实践中,心理学家力求保障专业互动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福祉与权益,同时维护研究中动物受试者的福利。当心理学家的义务或关切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会以负责任的方式化解矛盾,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伤害。鉴于心理学家的科学判断与专业行为可能影响他人生活,他们需警惕并防范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的个人、经济、社会、组织或政治因素。心理学家应时刻关注自身身心健康状况对服务对象影响的可能性。

原则 B:忠诚与责任

心理学家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他们深知自己对社会及所服务特定群体所承担的专业与科学责任。心理学家恪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自身专业角色与义务,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致力于管理可能导致剥削或伤害的利益冲突。心理学家在必要时会与其他专业人士及机构进行咨询、转介或合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他们关注同行科学与专业行为的伦理合规性。心理学家致力于将部分专业时间用于无偿或低偿服务,不谋求个人利益。

原则 C:诚信

心理学家致力于在心理学研究、教学及实践中促进准确性、诚实性和真实性。在这些活动中,心理学家不得偷窃、欺骗或从事欺诈、诡计或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心理学家应恪守承诺,避免作出不明智或含糊的承诺。当欺骗手段在伦理上可被视为正当——旨在最大化利益并最小化伤害时——心理学家负有重大责任:必须审慎评估此类手段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并承担修复由此产生的信任危机及其他有害影响的责任。

原则 D:公正

心理学家认识到,公平与正义赋予所有人获取心理学成果并从中受益的权利,以及在心理学家开展的流程、程序和服务中享有同等质量的权利。心理学家应运用合理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潜在偏见、能力边界及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不会导致或纵容不公正行为。

原则 E:尊重人民的权利与尊严

心理学家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与价值,尊重个人隐私权、保密权及自主决定权。心理学家深知,对于因脆弱性而难以自主决策的个人或群体,可能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其权益与福祉。心理学家认识并尊重文化、个体及角色差异,包括基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障状况、语言及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并在服务相关群体时考量这些因素。心理学家努力消除上述因素引发的偏见对其工作的影响,且不会明知故犯地参与或纵容他人基于此类偏见的行为。

第一部份 解决伦理问题

1.01 心理学家工作的滥用

若心理学家获悉其研究成果遭误用或曲解,他们将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误用或曲解。

1.02 道德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

若心理学家的伦理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性法律权威发生冲突,心理学家应阐明冲突性质,表明其对《伦理准则》的承诺,并采取合理措施根据《伦理准则》的通用原则与伦理标准化解冲突。在任何情况下,本标准均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开脱。

1.03 道德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若心理学家所属或服务的组织要求与本《伦理准则》存在冲突,心理学家应阐明冲突性质,表明其对《伦理准则》的承诺,并采取合理措施依据《伦理准则》的通用原则与伦理标准化解冲突。在任何情况下,本标准均不得用于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开脱。

1.04 伦理违规行为的非正式解决

当心理学家认为其他心理学家可能存在伦理违规行为时,若非正式解决方式似乎合适且干预不涉及任何保密权利,他们会尝试通过向当事人指出问题来解决此事。(另见标准 1.02《伦理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及 1.03《伦理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5 报告道德违规行为

若明显违反伦理的行为已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且不适用于《伦理违规行为的非正式解决》(标准 1.04)规定的非正式解决程序,或通过该程序未能妥善解决,心理学家应采取符合情境的进一步行动。此类行动可能包括向州或国家职业伦理委员会、州执照委员会或相关机构主管机关进行转介。当干预行为将侵犯保密权利,或心理学家受聘审查另一位专业操守存疑的心理学家工作时,本标准不适用。(另见标准 1.02《伦理与法律、法规或其他管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

1.06 与伦理委员会合作

心理学家须配合美国心理学会(APA)或其所属州心理学会开展的伦理调查、程序及后续要求。在此过程中,他们须妥善处理保密问题。拒绝配合本身即构成伦理违规。但要求在诉讼结果出炉前暂缓伦理投诉裁决,此举本身并不构成不配合行为。

1.07 不当投诉

心理学家不会提交或鼓励提交那些对可能推翻指控的事实存在鲁莽漠视或蓄意无视的伦理投诉。

1.08 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不公平歧视

心理学家不得仅因个人曾提出或成为伦理投诉对象,而拒绝其就业、晋升、入学(包括学术或其他项目)、终身教职或晋升机会。这并不妨碍根据相关程序结果采取行动或考虑其他适当信息。

第二部份 能力

2.01 职权范围

(a) 心理学家仅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教学及开展研究,该能力范围基于其教育背景、专业培训、受监督的实践经验、咨询活动、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经验。

(b) 当心理学领域的科学或专业知识表明,理解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相关的因素对有效实施其服务或研究至关重要时,心理学家应具备或获取必要的培训、经验、咨询或监督以确保服务能力,或进行适当转介,但标准 2.02 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紧急情况下的服务提供。

(c) 心理学家若计划为新接触的人群、领域、技术或科技提供服务、开展教学或进行研究,应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监督下的实践经验、咨询或研究。

(d) 当心理学家被要求为无法获得适当心理健康服务且心理学家尚未获得必要专业能力的个体提供服务时,若心理学家具备密切相关的先期培训或经验,且通过相关研究、培训、咨询或学习等合理途径努力获取所需能力,则可提供此类服务,以确保服务不会因此被拒绝。

(e) 在那些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预备培训标准的新兴领域,心理学家仍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工作能力,并保护客户/患者、学生、受督导者、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免受伤害。

(f) 心理学家在担任法医角色时,应熟悉或逐步熟悉规范其职责的司法或行政规则。

2.02 紧急情况下的服务提供

在紧急情况下,当心理学家为无法获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且心理学家未接受必要培训的个体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可提供此类服务以确保服务不被拒绝。一旦紧急情况结束或获得适当服务,此类服务应立即终止。

2.03 能力维护

心理学家持续努力以发展和保持其专业能力。

2.04 科学与专业判断的依据

心理学家的工作基于该学科已确立的科学与专业知识。(另见标准 2.01e《能力边界》及 10.01b《知情同意治疗》。)

2.05 工作委派

心理学家在将工作委托给雇员、受督导者、研究或教学助理,或使用翻译等他人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

  1. 避免将工作委托给与服务对象存在多重关系的人员,此类关系可能导致剥削或丧失客观性;
  2. 仅授权其基于教育背景、培训经历或实践经验可胜任的职责,无论独立完成或在相应监督下执行;
  3. 确保受托人员专业高效地履行服务职责。

(另参见标准 2.02《紧急情况下的服务提供》;3.05《多重关系》;4.01《保密义务》;9.01《评估依据》;9.02《评估使用》;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9.07《非专业人员评估》。)

2.06 个人问题与冲突

(a) 当心理学家明知或理应知晓其个人问题极可能妨碍其胜任工作相关活动时,应避免开展该活动。

(b) 当心理学家意识到个人问题可能妨碍其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如寻求专业咨询或协助),并决定是否应限制、暂停或终止其工作职责。(另见标准 10.10《终止治疗》。)

第三部份 人际关系

3.01 不公平歧视

在工作相关活动中,心理学家不得基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社会经济地位或法律禁止的任何依据实施不公平歧视。

3.02 性骚扰

心理学家不得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是指在心理学家从事心理学活动或履行心理学家职责时发生的性邀约、物理接触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非言语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 该行为不受欢迎、具有冒犯性或造成敌对的工作/教育环境,且心理学家知晓或被告知此情况;
  2. 该行为在具体情境中严重或激烈到足以构成对合理人的虐待。

性骚扰可表现为单次强烈或严重行为,亦可为多次持续或普遍行为。(另见标准 1.08《对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不公平歧视》)

3.03 其他骚扰行为

心理学家不会在工作中基于他人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蓄意对接触对象实施骚扰或贬损行为。

3.04 避免伤害

(a) 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客户/患者、学生、督导对象、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及其他合作对象造成伤害,并在伤害可预见且无法避免时将其降至最低。

(b) 心理学家不得参与、协助、支持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酷刑行为——酷刑定义为故意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痛苦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其他违反 3.04(a)条款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3.05 多重关系

(a) 当心理学家与某人保持专业关系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多重关系:

  1. 心理学家同时以其他身份与该人保持关系;
  2. 心理学家同时与该专业关系对象的密切关联者或亲属保持关系;
  3. 心理学家承诺未来将与该专业关系对象或其密切关联者建立其他关系。

心理学家应避免建立多重关系,若该多重关系可能合理地预期会损害心理学家履行其职能时的客观性、专业能力或有效性,或可能导致与专业关系对象发生剥削或伤害行为。多种关系若在合理预期范围内不会导致能力受损、被剥削或受到伤害,则不构成不道德行为。

(b) 若心理学家发现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潜在有害的多重关系产生,该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充分考虑受影响者的最佳利益,并最大限度遵守《道德准则》。

(c) 当心理学家因法律、机构政策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同时担任多个角色时,须在初期明确各角色职责要求及保密范围,并在后续职责发生变动时及时澄清。(另见《标准》3.04 条"避免造成伤害"及 3.07 条"第三方服务请求"。)

3.06 利益冲突

心理学家在以下情况下应避免承担专业职责:当个人、科学、职业、法律、财务或其他利益或关系可能合理地预期会(1)损害其作为心理学家履行职能时的客观性、专业能力或有效性,或(2)使与其存在专业关系的人员或组织遭受伤害或剥削。

3.07 第三方服务请求

当心理学家应第三方要求为个人或实体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应在服务开始时明确与所有相关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性质。此澄清应包含:

  • 心理学家的角色定位(如治疗师、顾问、诊断师或专家证人)
  • 明确服务对象身份
  • 说明所提供服务或获取信息的潜在用途
  • 告知保密性可能存在限制(参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及 4.02《讨论保密性限制》)

3.08 剥削性关系

心理学家不得利用其监督、评估或其他权威关系剥削他人,包括客户/患者、学生、督导对象、研究参与者及雇员。(另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6.04《费用与财务安排》;6.05《与客户/患者的易货交易》;7.07《与学生及督导对象的性关系》;10.05,与当前治疗客户/患者发生亲密关系;10.06,与当前治疗客户/患者的亲属或重要他人发生亲密关系;10.07,与前性伴侣进行治疗;以及 10.08,与前治疗客户/患者发生亲密关系。)

3.09 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

在符合指征且专业适宜的情况下,心理学家应与其他专业人士协作,以有效且恰当地为其客户/患者提供服务。(另见标准 4.05,信息披露。)

3.10 知情同意

(a) 当心理学家通过面谈、电子传输或其他通讯方式开展研究或提供评估、治疗、咨询或顾问服务时,须使用当事人能够合理理解的语言获得其知情同意,除非法律或政府法规要求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开展此类活动,或本《伦理准则》另有规定。(另见标准 8.02《研究知情同意》;9.03《评估知情同意》;及 10.01《治疗知情同意》。)

(b) 对于法律上无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人士,心理学家仍须:

  1. 提供适当说明;
  2. 征求该人的同意;
  3. 考虑此类人士的意愿和最佳利益;
  4. 若法律允许或要求替代同意,则从法定授权人处获得适当许可。当法律未允许或要求法定授权人同意时,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个体的权利与福祉。

(c) 当心理服务系法院命令或强制要求时,心理学家须在开展服务前告知当事人预期服务的性质,包括说明该服务是否属法院命令或强制要求,以及保密性的任何限制。

(d) 心理学家应妥善记录书面或口头的同意、许可及知情同意。(另见标准 8.02《研究中的知情同意》;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及 10.01《治疗中的知情同意》。)

3.11 面向组织或通过组织提供的心理服务

(a) 向组织或通过组织提供服务的心理学家,应事先向客户及适当时向服务直接相关者说明以下信息:

  1. 服务的性质与目标;
  2. 服务对象范围;
  3. 哪些个人属于服务对象,
  4. 心理学家与每位服务对象及组织的关系,
  5. 服务内容及所获信息的预期用途,
  6. 信息获取方范围,
  7. 保密范围的限制。

心理学家应尽快向相关人员说明服务结果及结论。

(b) 若心理学家因法律或组织职责限制而无法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提供此类信息,应在服务开始时告知该个人或群体。

3.12 心理服务的中断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心理学家应尽合理努力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因以下因素导致心理服务中断的情况:心理学家患病、死亡、无法提供服务、搬迁或退休;或因客户/患者搬迁或经济困难导致服务中断。(另见标准 6.02c 条《专业及科研工作保密记录的维护、传播与处置》。)

第四部份 隐私与保密

4.01 保密义务

心理学家负有首要义务,并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保护通过任何媒介获取或存储的保密信息,同时认识到保密范围与限制可能受法律约束,或由机构规章、专业关系或科学关系所确立。(另见标准 2.05《工作委托他人》。)

4.02 探讨保密性的界限

(a) 心理学家应与建立科学或专业关系的人员(包括在可行范围内,无法依法作出知情同意的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组织机构讨论:(1) 保密义务的相关界限;(2) 通过其心理活动所产生信息的可预见用途。(另见标准 3.10《知情同意》。)

(b) 除非不可行或存在禁忌症,保密性讨论应在关系建立之初进行,此后根据新情况需要继续讨论。

(c) 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供服务、产品或信息的心理学家,须向客户/患者告知隐私风险及保密性的局限性。

4.03 记录

在录制服务对象的音频或影像前,心理学家须获得所有相关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另见标准 8.03《研究中录制音频与影像的知情同意》;8.05《研究中免除知情同意》;以及 8.07《研究中的欺骗行为》。)

4.04 最大限度减少对隐私的侵犯

(a) 心理学家在书面和口头报告及咨询中,仅包含与沟通目的相关的信息。

(b) 心理学家仅出于适当的科学或专业目的,且仅与明确涉及相关事务的人员讨论其工作中获取的保密信息。

4.05 披露

(a) 心理学家可在获得组织客户、个人客户/患者或客户/患者法定授权代表的适当同意后披露保密信息,除非法律禁止。

(b) 心理学家仅在法律强制要求或法律允许的正当目的下,方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例如:(1) 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2) 获取适当的专业咨询;(3) 保护客户/患者、心理学家或他人免受伤害;或(4) 从客户/患者处收取服务费用。此类披露应仅限于实现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另见标准 6.04e 条:费用与财务安排。)

4.06 磋商

在与同事进行咨询时,(1)心理学家不得披露可能合理导致识别客户/患者、研究参与者或其他与其存在保密关系的人员或组织的机密信息,除非已获得该人员或组织的事先同意,或该披露无法避免;(2)其披露信息仅限于实现咨询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另见标准 4.01《保密义务》)

4.07 用于教学或其他目的的保密信息使用

心理学家不得在其著作、讲座或其他公开媒体中披露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客户/患者、学生、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保密性个人身份信息,除非:(1) 采取合理措施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匿名处理;(2) 获得个人或组织书面同意;或 (3) 存在法律授权。

第五部份 广告与其他公开声明

5.01 避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a) 公开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广告、产品代言、资助申请、执照申请、其他资质认证申请、宣传册、印刷品、名录登记、个人简历或履历,以及用于印刷或电子传播等媒体的评论、法律程序中的陈述、讲座及公开口头陈述、已发表材料。心理学家不得在知情情况下就其研究、执业或其他工作活动,或其所属人员及组织的上述活动,作出虚假、欺骗性或欺诈性的公开声明。

(b) 心理学家不得就下列事项作出虚假、欺骗性或欺诈性陈述:(1) 其培训、经验或能力;(2) 其学术学位;(3) 专业资质;(4) 所属机构或协会;(5) 服务内容;(6) 服务所依据的科学或临床基础、服务效果或成功率;(7) 收费标准;或(8) 出版物及研究成果。

(c) 心理学家仅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方可将学位作为其健康服务的资质凭证:(1) 该学位由地区认证的教育机构授予;或 (2) 该学位构成其执业所在州颁发心理学执业许可的依据。

5.02 他人的陈述

(a) 心理学家若委托他人制作或发布宣传其专业实践、产品或活动的公开声明,须对该等声明承担专业责任。

(b) 心理学家不得向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通讯媒体的雇员提供报酬以换取新闻报道中的宣传。(另见标准 1.01 条《心理学家工作的滥用》。)

(c) 与心理学家活动相关的付费广告必须明确标识或清晰可辨识为广告。

5.03 讲习班与非学位教育项目的说明

负责宣传材料的心理学家在描述工作坊、研讨会或其他非学位教育项目时,须确保其内容准确反映项目面向的受众群体、教育目标、主讲人及相关费用——其控制程度应以实际执行力为准。

5.04 媒体展示

心理学家通过印刷品、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向公众提供建议或评论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陈述:(1) 基于符合相关心理学文献与实践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经验;(2) 符合本《伦理准则》的其他规定;(3) 不暗示已与接收者建立专业关系。(另见标准 2.04《科学与专业判断的依据》)

5.05 客户评价

心理学家不会向当前接受治疗的客户/患者或其他因特殊处境而易受不当影响的人士索取推荐信。

5.06 现场招揽

心理学家不得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对实际或潜在的治疗客户/患者,或因特殊处境易受不当影响的其他人员进行未经邀请的当面业务招揽。但此项禁令不包括:(1) 为已接受治疗的客户/患者谋求利益而尝试建立适当的关联性联络;(2) 提供灾难救助或社区外展服务。

第六部份 记录保存与费用

6.01 专业与科研工作的文件记录及档案管理

心理学家创建并(在其控制范围内)维护、传播、存储、保留及处置与其专业及科研工作相关的记录与数据,以实现以下目的:(1) 便于其本人或其他专业人士后续提供服务;(2) 支持研究设计与分析的复现;(3) 满足机构要求;(4) 确保账单与支付的准确性;(5) 确保合规性。(另见标准 4.01《保密义务》)

6.02 专业与科学工作保密记录的维护、传播与处置

(a) 心理学家在创建、存储、访问、转移及处置其控制下的记录时须保持保密性,无论这些记录是书面形式、自动化形式还是任何其他媒介形式。(另见标准 4.01《保持保密性》及 6.01《专业与科研工作的记录及档案管理》。)

(b) 若涉及心理服务接受者的保密信息被录入数据库或记录系统,且该系统可供未经接受者同意的个人访问时,心理学家应采用编码或其他技术手段避免包含个人身份标识信息。

(c) 心理学家应预先制定计划,以便在心理学家离职或停止执业时,能够顺利移交工作并保护记录和数据的保密性。(另见标准 3.12《心理服务中断》及 10.09《治疗中断》。)

6.03 因未付款而扣留记录

心理学家不得仅因未收到付款,就拒绝提供客户/患者紧急治疗所需且已提出的记录。

6.04 费用与财务安排

(a) 在专业或科学关系中,心理学家与心理服务接受者应尽早达成协议,明确补偿与计费安排。

(b) 心理学家的收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c) 心理学家不会虚报收费。

(d) 若因资金限制可能导致服务受限,应尽早与服务接受者进行沟通。(另见标准 10.09《治疗中断》及 10.10《终止治疗》。)

(e) 若服务接受者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且心理学家拟通过收债机构或法律手段追讨费用时,心理学家须先行告知该人将采取此类措施,并给予其及时付款的机会。(另参见标准 4.05《信息披露》;6.03《因未付款扣留记录》;及 10.01《治疗知情同意》。)

6.05 与客户/患者进行以物易物交易

以物易物是指接受客户/患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或其他非货币报酬以换取心理服务的行为。心理学家仅可在以下条件下进行以物易物:(1) 该行为不存在临床禁忌;(2) 由此达成的安排不具有剥削性质。(另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及 6.04《费用与财务安排》。)

6.06 向付款方和资金来源方提交报告的准确性

心理学家在向服务支付方或研究资助方提交报告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准确报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或所开展的研究内容、费用、收费或付款情况,并在适用情况下披露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研究结果及诊断结论。(另见标准 4.01《维护保密性》;4.04《最大限度减少对隐私的侵犯》;以及 4.05《信息披露》。)

6.07 推荐与费用

当心理学家向其他专业人士支付报酬、收取报酬或分摊费用时(雇佣关系除外),支付给各方的金额应基于所提供服务(临床、咨询、行政或其他)的性质,而非基于转介行为本身。(另见标准 3.09 条《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

第七部份 教育与培训

7.01 教育与培训项目设计

负责教育和培训项目的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项目设计旨在提供适当的知识和经验,并满足执照、认证或其他项目所宣称目标的要求。(另见标准 5.03,关于研讨会和非学位教育项目的说明。)

7.02 教育与培训项目说明

负责教育和培训项目的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项目内容(包括参与必修课程或项目相关的咨询、心理治疗、体验式小组、咨询项目或社区服务)、培训目标与宗旨、津贴与福利,以及项目合格完成的必备条件均有最新且准确的描述。此类信息须向所有相关方及时公开。

7.03 教学准确性

(a) 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课程大纲在以下方面准确无误:所涵盖的学科内容、评估进展的依据以及课程体验的性质。本标准并不禁止教师在认为教学上必要或有益时修改课程内容或要求,但须以使学生能够满足课程要求的方式告知这些修改。(另见标准 5.01《避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7.04 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

心理学家不得要求学生或受督导者在课程或项目相关活动中披露个人信息——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涉及性经历、虐待与忽视史、心理治疗经历,以及与父母、同伴、配偶或重要他人的关系。但以下情况除外:(1) 项目或培训机构在其招生材料或项目说明中明确提出此要求;(2) 该信息对于评估或协助学生至关重要——当学生因个人问题被合理认定无法胜任培训或专业相关活动,或对自身及他人构成威胁时。

7.05 强制性个体或团体治疗

(a) 当个体或团体治疗属于课程或项目必修内容时,负责该项目的心理学家应允许本科及研究生项目学生选择由非项目关联从业者提供的治疗服务。(另见标准 7.02《教育与培训项目说明》。)

(b) 负责或可能负责评估学生学业表现的教职员工,不得亲自提供该疗法。(另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

7.06 评估学生与受督者的表现

(a) 在学术与督导关系中,心理学家应建立及时且具体的反馈机制,向学生及督导对象提供反馈。该机制的相关信息应在督导开始时告知学生。

(b) 心理学家根据学生和受督导者在相关且既定项目要求上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估。

7.07 与学生及受监督者的性关系

心理学家不得与其所在部门、机构或培训中心的学生或受督导者发生性关系,也不得对其拥有或可能拥有评价权限者建立此类关系。(另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

第八部份 研究与出版

8.01 机构批准

当需要机构批准时,心理学家需提供关于其研究提案的准确信息,并在开展研究前获得批准。他们将按照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

8.02 研究知情同意书

(a) 心理学家在获取《标准 3.10 知情同意》所要求的知情同意时,须向参与者说明:

  • (1) 研究目的、预期持续时间及具体流程;
  • (2) 其拒绝参与研究的权利,以及在参与后退出研究的权利;
  • (3) 拒绝参与或中途退出的可预见后果;
  • (4) 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合理可预见因素(如潜在风险、不适或不良反应);
  • (5) 预期研究效益;
  • (6) 保密性限制;
  • (7) 参与激励措施;
  • (8) 研究咨询及参与者权益保障的联络渠道。

须为潜在参与者提供提问与答疑的机会。(另参见标准 8.03《研究中录制声音与影像的知情同意》;8.05《研究中豁免知情同意》;及 8.07《研究中的欺骗行为》。)

(b) 开展涉及实验性治疗的干预研究的心理学家,须在研究开始时向参与者说明:

  • (1) 治疗的实验性质;
  • (2) 控制组将获得或无法获得的服务(如适用);
  • (3) 分配至治疗组与控制组的方式;
  • (4) 若个人不愿参与研究或研究开始后希望退出,可获得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
  • (5) 参与研究的补偿或费用,包括是否要求参与者或第三方支付方承担费用(如适用)。

(另见标准 8.02a《研究知情同意》)

8.03 研究中录制声音和影像的知情同意书

心理学家在为数据收集录制受试者声音或影像前,须获得其知情同意,除非:(1) 研究仅涉及公共场所的自然主义观察,且预计录音不会以可能导致个人身份识别或造成伤害的方式使用;或(2) 研究设计包含欺骗手段,且在说明说明环节已获得使用录音的同意。(另见标准 8.07《研究中的欺骗行为》)

8.04 客户/患者、学生及下属研究参与者

(a) 当心理学家以客户/患者、学生或下属为研究参与者时,心理学家应采取措施保护潜在参与者免受因拒绝或退出参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b) 当参与研究是课程要求或获得额外学分的机会时,应向潜在参与者提供公平的替代活动选择。

8.05 研究中免除知情同意

心理学家仅可在下列情形下免除知情同意:(1) 研究合理预判不会造成痛苦或伤害,且涉及:

  • (a) 教育环境中对常规教育实践、课程设置或课堂管理方法的研究;
  • (b) 仅采用匿名问卷、自然主义观察或档案研究,且披露回答不会使参与者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风险,不会损害其财务状况、就业能力或声誉,同时保密性得到保障;或
  • (c)在组织环境中进行与工作或组织效能相关因素的研究,且该研究不危及参与者的就业能力,同时保障保密性;或

(2) 法律或联邦/机构规章另有允许的情形。

8.06 为研究参与提供诱因

(a) 心理学家应尽合理努力,避免为研究参与提供过多或不当的经济或其他诱因,尤其当此类诱因可能胁迫参与时。

(b) 当以提供专业服务作为参与研究的诱因时,心理学家须明确说明服务的性质、风险、义务及限制。(另见标准 6.05 条:与客户/患者进行以物易物。)

8.07 研究中的欺骗行为

(a) 心理学家不得开展涉及欺骗的研究,除非他们已确定:该研究具有重大的预期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足以证明使用欺骗性技术是正当的;且有效的非欺骗性替代方案不可行。

(b) 心理学家不得对可能造成身体痛苦或严重情绪困扰的研究项目向潜在参与者隐瞒事实。

(c) 心理学家应尽早向参与者说明实验设计与实施中固有的欺骗性特征,最好在参与者完成实验时告知,最迟不得晚于数据收集结束时,并允许参与者撤回其数据。(另见标准 8.08,实验说明。)

8.08 任务简报

(a) 心理学家应及时向参与者提供有关研究性质、结果及结论的适当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其已知参与者可能存在的任何误解。

(b) 若出于科学或人道价值需要延迟或保留此类信息,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降低危害风险。

(c) 当心理学家意识到研究程序对参与者造成伤害时,他们会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伤害。

8.09 研究中对动物的人道照料与使用

(a) 心理学家在获取、照料、使用和处置动物时,须遵守现行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循专业标准。

(b) 由接受过研究方法培训且在实验室动物护理方面经验丰富的心理学家监督所有涉及动物的程序,并负责确保充分考虑动物的舒适度、健康状况及人道待遇。

(c) 心理学家应确保其监督下所有使用动物的研究人员,均已接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研究方法培训,以及所用物种的照料、饲养和操作指导。(另见标准 2.05《工作委托》)

(d) 心理学家应尽合理努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实验对象的不适、感染、疾病和疼痛。

(e) 心理学家仅在无法采用替代方法且研究目标具有预期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时,才采用使动物遭受疼痛、压力或剥夺的实验程序。

(f) 心理学家在适当麻醉下实施外科手术,并遵循相关技术规范以避免感染,最大限度减轻术中及术后疼痛。

(g) 当需要终止动物生命时,心理学家应迅速采取行动,力求最大限度减轻痛苦,并遵循公认的操作规程。

8.10 研究结果报告

(a) 心理学家不得伪造数据。(另见标准 5.01a,避免虚假或欺骗性陈述。)

(b) 若心理学家发现其已发表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应采取合理措施通过更正声明、撤稿声明、勘误表或其他适当的出版方式予以修正。

8.11 剽窃

心理学家不会将他人作品或数据的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即使偶尔引用了其他作品或数据来源。

8.12 出版物署名

(a) 心理学家仅对其实际完成或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工作承担责任并获得认可,包括署名权。(另见标准 8.12b,发表署名权。)

(b) 主要作者身份及其他出版署名应准确反映相关人员的科学或专业贡献程度,无论其职位高低。仅凭机构职位(如系主任)并不能成为署名依据。对研究或出版物撰写作出次要贡献者,应通过脚注或引言声明等方式予以适当认可。

(c) 除特殊情况外,若多作者论文主要基于学生的博士论文,该学生应列为第一作者。导师应尽早与学生讨论署名权问题,并在整个研究与发表过程中适时进行沟通。(另见标准 8.12b,署名权。)

8.13 数据重复发表

心理学家不会将已发表过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重新发表。但若数据附有适当的致谢说明,则不排除重新发表的可能性。

8.14 共享研究数据以供验证

(a) 研究结果发表后,心理学家不得向其他专业人士隐瞒其结论所依据的数据。这些专业人士旨在通过重新分析来验证实质性主张,且仅将数据用于此目的,前提是能够保护参与者的隐私,且不涉及专有数据的法律权利限制其公开。心理学家可要求此类个人或团体承担提供信息的关联费用。

(b) 要求其他心理学家提供数据以通过重新分析验证实质性主张的心理学家,仅可将共享数据用于声明目的。要求数据提供方事先就数据的其他用途签署书面协议。

8.15 评审员

评审提交用于发表、出版、资助或研究提案的材料的心理学家,应尊重提交者对该信息的保密性及专有权利。

第九部份 评诂

9.01 评估依据

(a) 心理学家在其建议、报告、诊断或评估陈述(包括法医证词)中所表达的意见,应基于足以证实其结论的信息和技术。(另见标准 2.04《科学与专业判断的依据》。)

(b) 除 9.01c 条款另有规定外,心理学家仅在对个人进行充分评估以支持其陈述或结论后,方可提供关于个人心理特征的意见。当尽合理努力后仍无法实施此类评估时,心理学家应记录所作努力及结果,阐明有限信息对其意见可靠性与有效性的潜在影响,并适当限制结论或建议的性质与范围。(另参见标准 2.01《能力边界》及 9.06《评估结果解读》)

(c) 当心理学家进行档案审查或提供咨询或督导时,若无需或不必进行个别检查即可形成专业意见,心理学家应说明此情况,并阐明其结论与建议所依据的信息来源。

9.02 评估的使用

(a) 心理学家应根据相关技术的研究成果或有效性及正确应用的证据,以适当的方式和目的实施、调整、评分、解释或运用评估技术、访谈、测试或工具。

(b)

心理学家使用经证实具有效度信度的评估工具,这些工具适用于受测人群。当效度或信度尚未确立时,心理学家会说明测试结果及其解释的优势与局限性。

(c)

心理学家采用符合个人语言偏好和能力水平的评估方法,除非使用替代语言与评估问题相关。

9.03 评估中的知情同意

(a) 心理学家在进行评估、测评或诊断服务时,须遵循《标准 3.10 知情同意》所述程序获取知情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测试系法律或政府法规强制要求;
  2. 因测试属于常规教育、机构或组织活动(例如求职者自愿接受评估时),视为默示知情同意;或
  3. 测试目的之一为评估决策能力。知情同意须包含以下说明:评估性质与目的、费用、第三方参与情况、保密性限制,并确保客户/患者有充分机会提问并获得解答。

(b) 心理学家应向同意能力存疑者或依法或依政府规定必须接受检测者说明拟议评估服务的性质与目的,所用语言应为被评估者所能合理理解。

(c) 心理学家在使用翻译服务时,须获得客户/患者对使用该翻译的知情同意,确保测试结果的保密性与测试安全得到维护,并在其建议、报告及诊断或评估陈述(包括法医证词)中,对所获数据的任何局限性进行说明。(另参见标准 2.05《工作委托》;4.01《保密义务》;9.01《评估依据》;9.06《评估结果解读》;9.07《非专业人员评估》。)

9.04 测试数据的发布

(a) 测试数据一词指原始分与换算分、受试者/患者对测试题或刺激物的反应,以及心理学家在评估过程中对受试者/患者言行所做的记录与笔记。包含受试者/患者反应内容的测试材料均属于测试数据范畴。心理学家依据受试者/患者授权书,向受试者/患者本人或授权书指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测试数据。心理学家可拒绝披露测试数据,以保护客户/患者或他人免受重大伤害,或防止数据及测试被滥用或误用。须知在多数情况下,此类保密信息的披露受法律约束。(另见标准 9.11《维护测试安全》)

(b) 在未获得客户/患者授权的情况下,心理学家仅在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时提供测试数据。

9.05 测试构建

开发测试及其他评估技术的心理学家,在测试设计、标准化、效度验证、偏见减少或消除以及使用建议等方面,均采用适当的心理测量程序及当前科学或专业知识。

9.06 评估结果解读

在解释评估结果时(包括自动化解释),心理学家需综合考量评估目的、各类测试因素、受测者的应试能力及其他特征——诸如情境差异、个人特质、语言差异及文化差异等可能影响心理学家判断或降低解释准确性的因素。他们应明确指出解释中的任何重大局限性。(另见标准 2.01b 和 c《能力边界》及 3.01《不公平歧视》)

9.07 非专业人士的评估

心理学家不鼓励未经资质认证者使用心理评估技术,除非该使用是在适当监督下为培训目的而进行。(另见标准 2.05,工作委托他人。)

9.08 过时的检测与陈旧的检测结果

(a) 心理学家在评估或干预决策及建议时,不应依据已不符合当前目的的过时数据或测试结果。

(b) 心理学家不应基于过时且对当前目的无用的测试和测量方法作出此类决定或建议。

9.09 测试评分与解读服务

(a) 为其他专业人士提供评估或评分服务的心理学家,应准确说明相关程序的目的、常模、效度、信度及应用范围,并说明使用这些程序所需的任何特殊资质。

(b) 心理学家应基于项目及程序有效性的证据,并结合其他适当考量,选择评分与解释服务(包括自动化服务)。(另见标准 2.01b 和 c,能力边界。)

(c) 心理学家对评估工具的恰当应用、解释和使用承担责任,无论其亲自评分并解释测试结果,还是使用自动化或其他服务。

9.10 评估结果说明

无论评分与解释工作是由心理学家、雇员或助理人员,还是由自动化或其他外部服务机构完成,心理学家均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向个人或其指定代表提供结果说明——除非关系性质本身排除了结果说明的提供(例如某些组织咨询、入职前或安全筛查以及法医评估),且该情况已事先向被评估者作出明确说明。

9.11 维护测试安全

测试材料一词指手册、仪器、操作规程、测试题或刺激物,不包括《标准 9.04:测试数据发布》中定义的测试数据。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在符合法律及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以符合本《伦理准则》的方式维护测试材料及其他评估技术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第十部份 治疗

10.01 治疗知情同意书

(a) 根据《标准 3.10:知情同意》的要求获取治疗知情同意时,心理学家应在治疗关系建立后尽早向来访者/患者说明治疗的性质与预期进程、费用、第三方参与情况及保密限制,并为来访者/患者提供充分提问与获得解答的机会。(另参见标准 4.02《保密限制的讨论》及 6.04《费用与财务安排》。)

(b) 当为尚未建立公认技术和程序的治疗获取知情同意时,心理学家应向其客户/患者说明该治疗处于发展阶段的性质、涉及的潜在风险、可能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参与的自愿性。(另见标准 2.01e《能力边界》和 3.10《知情同意》。)

(c) 当治疗师为实习生且治疗的法律责任由督导承担时,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需告知客户/患者该治疗师正在接受培训且处于督导监督之下,并告知督导的姓名。

10.02 涉及伴侣或家庭的治疗

(a) 当心理学家同意为具有亲密关系的多名人士(如配偶、重要他人或父母子女)提供服务时,须在初期采取合理措施明确:(1) 哪些个体属于客户/患者身份;(2) 心理学家与每位个体的具体关系性质。此项澄清应涵盖心理学家的角色定位,以及所提供服务或获取信息的预期用途。(另见标准 4.02《保密性边界的讨论》)

(b) 若心理学家可能被要求承担潜在冲突角色(例如先担任家庭治疗师,随后又在离婚诉讼中为一方当事人作证),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措施澄清并调整角色,或适时退出相关角色。(另见标准 3.05c 条:多重关系。)

10.03 团体治疗

当心理学家在团体环境中为多人提供服务时,他们会在最初阶段说明所有参与者的角色与责任,以及保密原则的边界。

10.04 为受他人服务者提供治疗

在决定是否为已在其他机构接受心理健康服务的对象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会审慎考量治疗相关问题及潜在客户/患者的福祉。心理学家需与客户/患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充分沟通,以最大限度降低混淆与冲突风险;在必要时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并以谨慎态度和敏锐洞察力处理治疗相关问题。

10.05 与当前治疗客户/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

心理学家不会与当前的治疗对象/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

10.06 与当前治疗客户/患者的亲属或重要他人发生性亲密关系

心理学家不得与已知是当前客户/患者的近亲、监护人或重要他人的个体发生性亲密关系。心理学家不得以终止治疗为由规避此标准。

10.07 与前性伴侣的治疗

心理学家不会将曾与其发生过亲密性关系的人士作为治疗对象/患者。

10.08 与前治疗客户/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

(a) 心理学家在治疗终止或结束后的至少两年内,不得与前客户/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

(b) 心理学家不得与前客户/患者发生性亲密关系,即使间隔两年亦然,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若心理学家在治疗终止或结束两年后,且在此期间未与前客户/患者发生性接触的情况下仍发生此类行为,则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剥削行为,需综合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1. 自治疗终止以来经过的时间长度;
  2. 治疗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强度;
  3. 终止治疗的具体情形;
  4. 客户/患者的个人经历;
  5. 客户/患者当前的精神状态;
  6. 对客户/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以及
  7. 治疗师在治疗过程中任何暗示或诱导与客户/患者建立终止后性关系或恋爱关系的言行。(另见标准 3.05《多重关系》。)

10.09 治疗中断

心理学家在建立雇佣或合同关系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在雇佣或合同关系终止时,能有序且妥善地解决客户/患者护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并以客户/患者的福祉为首要考量。(另见标准 3.12《心理服务中断》)

10.10 终止治疗

(a) 当心理咨询师合理判断来访者/患者不再需要服务、无法从中获益或持续服务可能造成伤害时,应终止治疗。

(b) 当心理咨询师受到来访者/患者或其关联人员的威胁或其他危害时,可终止治疗。

(c) 除非因客户/患者或第三方支付方的行为而无法实施,心理学家应在终止服务前提供终止前咨询,并酌情建议替代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