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现象透视
2009年11月28日,时年57岁的乌小青死了,原为重庆市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厅级委员的他,在戒备森严的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里,竟然得以“用棉毛裤裤腰绳成功上吊自杀”。由此,他也完全逃脱了法律的公开审判,否则其“索取、收受多人贿赂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嫌疑将在重庆市又制造一次社会舆论的热潮,而他的突然非正常死亡也让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停滞不前。
2009年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跳楼自杀;两天后,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孙启明在家晨练时意外坠楼身亡。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2009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
现在,官员自杀已成为一种不再陌生的社会现象,不断引发人们对其原因的探究,尤其是公众对官场生态、官员心理辅导以及案后黑幕的关注、忧虑与质疑。而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显然不能混同于普通人的自杀,应该说他们的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自杀原因扑朔迷离
“贪官乌小青们为什么要自杀呢?”重庆市的司法官员吴生(化名)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活不下去了,二是死去比活着更有‘好处’。”
他表示,就像一个人的假发在衣香鬓影的聚会上被当众扯掉,那种羞耻感是巨大的,“对于贪腐的高官,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令他们有的人一夜间白了头,有的则无颜见人。自杀可以解脱,也许还有谢罪的含义,这种官员还算没有腐败到底,还知道羞耻。”
“而死去比活着更有‘好处’的情况就更加复杂了,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处理好官员因涉嫌贪污腐败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吴生说,“垂死挣扎,企图‘一死百了’,把见不得人的秘密带进坟墓,以免殃及同党;把已经贪得的财富留给家人,免得最后‘人财两空’。这是到死都要利益最大化,不是屈服,而是对抗。”
曾经参与侦办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贪腐案件的检察官杨敏(化名)说:“许多人都对贪官自杀的原因有着各种猜测,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在我们办案人员看来,绝大部分自杀官员都是因为贪污腐败问题已经暴露,或者被纪委监察、检察机关调查、传讯,甚至双规、羁押后,才会走上自杀的道路,之前由于良心发现或者愧对社会而自杀的比例非常少。”
杨敏表示,官员自杀更多是官场关系的利益需求造成的,因为一个人的自杀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会给其他的贪官带来多少觉醒,所以他们的自杀更会增加官场的腐败安全,活着的人会更加肆无忌惮。现在,对于重庆乌小青的自杀案件,许多人就认为其行为是在“丢车保帅”。
近年来自杀的官员级别从省部级、厅局级到县处级、科级,每个层次都有,从党委政府、金融、教育、税务、公安,每个行业都有。其中省部级高官有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等;厅局级的官员包括黑龙江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江西省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副市长朱胜文和吉林省吉林市原副市长王伟等;县处级、科级的自杀官员则更多,如安徽省蚌埠市统计局长刘敏、福建省福鼎市质监局长翁华铭、安徽省固镇县财政局长殷勇、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长沈忠良、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长白山等。
这些自杀官员中,有些似乎还没有被证明与贪腐案件有多大的关系,有些是在组织或司法调查过程中自杀,有些则是被拘押到监所里后自杀,手段包括服毒、跳楼、开枪、卧轨、撞墙、割腕、上吊……应有尽有,既有突然的举动,也有思考后的行动。
“官员自杀大部分是涉嫌贪污腐败,自知无法逃避法律严惩而心理压力过大,或者企图中断查案线索而保护既得利益者,于是选择了自杀。”检察官杨敏说,“官员自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更多是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和公务员本身的公共性。”
杨敏还表达了一些个人的担忧,现在各地的官员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利益团体、利益联盟,部分甚至与黑社会组织异曲同工,其中“老大”、“老二”等身份等级分明,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黑社会,一级保一级,以致成患,“犹如一棵大树上依附着很多的杂生物,表面上看盘根错节,但是大树一倒就全盘灭亡了”。
针对越来越多的贪官为了家族利益或集团利益而采取自杀方式来逃避打击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邵道生曾经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自杀了就不能查了。贪官即便是自杀了也要追查到底,也要将贪污国家的财产没收、充公,不能让其家人或同盟钻法律的空子。”
杨敏也表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其钱财是否属于赃款只有法院才能判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认定并不具备准确性和公正性,于是只要贪官在法院宣判前自杀成功,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致使许多事件陷入尴尬。
心理危机的应对方式
贪官自杀的情况似乎越来越多,有一种观点认为也许与精神疾病有关。比如面临挫折而自杀,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了,众所周知具有很高的自杀率,而社会对抑郁症缺乏正确的认识,偏见使患者不愿到精神科就诊。而对于被调查机关监控,甚至失去自由的涉嫌贪腐官员,就更没有正常就诊的机会了。
“我也注意观察、研究过一些案例,发现贪官自杀的原因基本属于遭遇心理危机之后采取的应对方式,其性质基本上与精神病范畴无关。”精神病研究专家、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姚祖华说,“要研究贪官自杀的原因,应该从心理危机方面去入手,而不能把精神疾病当作主要方向,否则将会产生医学上的谬误,影响法律的客观公正。”
他表示:“如果按照身份来划分,事实上每一种社会群体都会有自杀的问题存在,大学生、知识分子、失业人员、公务员……并非贪官群体独有,而且官员的自杀率目前并不算最高。之所以贪官群体自杀情况会受到如此关注,原因是社会大众对这个群体的印象比较深刻,或者说投入的关注情绪比较大。”
的确,在2009年末一些国内媒体关于“您认为哪种行为最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的调查中,官员的贪污腐败连续3年位居榜首,而且2009年的比例高达近六成,为近3年来的顶峰;而2006年被视为最损害中国形象的行为——产品的劣质和造假现象严重,则下降到了第二位,同时官员的贪污腐败还远远超过了环境污染、国人的不文明行为和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姚祖华表示,贪官的确会产生、烦躁、多疑、恐惧等症状,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甚至用自杀来摆脱危机,但是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精神病患者。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因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能力而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收容到收容所对其治疗又非常不利,甚至会使其病情恶化,让其回到社会,又会成为社会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他说:“要避免贪官自杀带来的不良后果,就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危机心理干预’。在心理学领域中,危机干预一般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当然,把这些工作实施在贪官身上,可能会令一些旁观者不满意,因为很多人会觉得他们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目前,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关于自杀的研究表明,人们做出自杀决定的时间非常短暂,生存或毁灭的选择仅系于一念之间,即对于自杀的预防不能寄希望于心理危机时期的自杀干预,而是要从心理问题出现的早期积极疏导。
姚祖华表示,危机干预工作者一般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精神科医生等,危机心理咨询与传统心理咨询不同,危机心理发展有特殊的规律,需要使用立即性、灵活性、方便性、短期性的咨询策略来协助人们适应与度过危机,尽快恢复正常功能。
“这种疏导不仅仅是心理咨询机构的责任,也跟个人的观念转变息息相关。”他说,“问题在于贪腐官员群体也有着其特殊性,尤其案发后不但外界不容易接触他们,他们也不会愿意接触外界,这会使许多专业性很强的医学工作无法在他们身上进行。”
“当然也需要注意一点,官员是官同时也是人,其实,非正常死亡的官员中,有些确实与腐败无关。”检察官杨敏说,“既然官员也是人,自然也会有心理的时候,脆弱的心理素质也容易最终导致自杀。”
他表示,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各种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致使官员们面临的责任压力也很大,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群众上访、官场争斗、工作失误、社会诱惑、家庭责任等多方面的因素往往同时袭来,也同样会使一些官员产生焦虑、愧疚、烦恼、郁闷,不断出现的官员自杀,已经暴露出国家在官员心理辅导机制方面的缺失。
“需要说清楚,并非所有的官员自杀案件都属于涉嫌贪腐畏罪自杀。”他说,“比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之后,包括北川县农办主任董玉飞、平武县移民办主任罗世斌、绵阳市政府办处长何宗华等震区多位官员的自杀,以及其他地区一些官员因为工作、生活压力的自杀行为,和普通人的自杀原因差不多,不应该被过度猜测。”
“一方面是现行的干部培训往往侧重于枯燥的政治说教,忽视精神心理健康对干部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客服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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