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心理 · 11/19/2021

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婚内强奸算犯罪吗?

案例:一波三折“婚内强奸”案

2011年3月11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孙建军涉嫌强奸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孙建军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孙建军和金晓燕是合法夫妻,不构成强奸罪。孙建军在为自己辩护时说:“我也是受害者,在气愤下做错了事情,我很后悔,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军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金晓燕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针对这个案例,凤凰网健康独家发起一则“婚内强奸小调查”,一半人认为婚内存在强奸?但当面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样的问题是,尽然有56.2%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不算犯罪,39.8%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算犯罪,可以看出在中国男权传统观念还是很浓厚,很有必要普及这方面的知识。

“婚内强奸”怎么解释?

“婚内强奸”(这里通常女性是受害者,但也不排除男性是受害者,只不过目前还没听说过)不仅是家庭暴力,更是对女性人权的侮辱、侵犯,女性先天具有弱势特点,因此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应该对家庭暴力给予约束与制裁,不仅需要法律保护,还需要有社会监督,减少家庭暴力,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心理专家对婚内强奸的心理分析

每当说到夫妻平等、相敬如宾,我们总要举汉代人梁鸿和孟光这一对夫妻的例子。我们知道,在封建伦理道德的氛围里,男女间真正的平等是很难做到的。

每当梁鸿做工归来,妻子孟光要把饭菜放到托盘上,举到跟眼一般高的地方,恭恭敬敬地递给丈夫,也就是古代书籍所记载的“不敢于鸿前仰视”。尽管这就是后世所传的“举案齐眉”的佳话,但其中男女不平等的痕迹却是难以掩盖的。

应该说,在我国,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到了解放后才得以实现。毛主席曾将女性尊为“半边天”,这个时候的女性与男性享有了同样的权利:男人能做的事情,女人也完全可以做到。

随着这种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它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关系,并进而渗透到性关系中来。在不宣传男女平等的时候,妻子所做的只能是如何来配合满足丈夫的性要求,而如今,平等意识极强的女性却要以主动的身份提出了过去不可能发生,或者说连想也不也想的问题。比如有一位女性在信中就这样写道:

“我这个人性欲不太强,但也不弱,当我有需要的时候,就可愉快地接受丈夫的要求;而当我情绪不好的时候,对他的要求就很反感。在生活中我从来不违心地干任何事情,在性生活中也持同样的态度。但夫妻间两个人的事情总是不大好办,有时候我虽然明确地表示拒绝,但他却仗着身强力壮,死死地搂住我不放,直到他如愿为止。我说他是强奸,但他却不以为然的笑着说,这种事情法院不管,没有地方去告。听了他的话,我心里很生气。难道说丈夫就可以不管妻子愿意与否,强行发生性关系吗?如果真有管这种事的地方,我真想去告他强奸,杀一杀男人的威风!” 这封信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从理论上讲,凡是违背对方意愿,用暴力或强迫完成的性行为,都可以叫做强奸。但是按照通行的看法,从来都不把婚内的性行为考虑在强奸之内。

不过,有一个点值得指出,那就是已经有人对这种传统看法提出质疑。60年代以来,“女权运动”之风大兴于欧美,女性要求全面提高其自身地位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我们这里,比较重视的是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而在地球的那一面,对于男女在婚姻生活乃至性关系中的平等同样看重。于是就有人提出了“婚内强奸” 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丈夫强行为之,就可以构成婚内强奸。

美国已有好几个州通过立法规定了这一条。在这些州,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强奸,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在我们国家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因而状告丈夫强奸是不能成立的。

有必要注意的是,没有这样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丈夫对妻子就可以为所欲为。我们有保护妇女的法律,如果丈夫的行为对妻子构成了威胁或伤害,照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必要说明的是,社会学家所说的“婚内强奸”通常远未达到需要诉诸法律的地步,也极少有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性要求而用暴力手段来对付妻子,大多数情况都像前边那位女性描述的一样,丈夫完全无视妻子的情绪状态,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而一意孤行。

当妻子不肯合作的时候,他们也会强行坚持,但绝对不会像真正的强奸那样采用那种穷凶极恶的方式。如果妻子坚决不答应,他们也会悻悻而退,但结果往往是妻子抵抗不住他们的“死缠烂打”,心里还是满怀不高兴,但动作上却迟缓下来,于是便在半体推半就中让丈夫隧了其心愿。

发生这种婚内强奸的原因是什么呢?

就其实质而言,发生“婚内强奸”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男女两性在性欲上的差异:男子性欲强烈,性兴奋来得急促,一旦发动起来就难以遏制或中断;而女性性欲驱动比较慢,性兴奋出现也比较迟缓,可以适时而止。有了这种生理上的差异,出现男性欲望勃发,而女性无动于衷的情况,就成为一种必然。但由此而推论下去,并不等于说“婚内强奸”也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怎样对待这种生理差异。

有些男人是纯粹的自私主义者,他们一有性欲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满足,这时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们获得性满足的工具。还有些男人心目中没有妻子的地位,或者自以优越于对方好几个等级,甚至把性生活当成对对方的赏赐,让这种丈夫来细心揣摩妻子的心思并为此而费神费力是不可思议的。在以上几种人的婚姻生活中,“婚内强奸” 的情况时有发生。

可以想象,“婚内强奸”的行为对女性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很恶劣的。我看到有的心理学书上说过,这些被婚内强奸的女性,虽然可能口中讷讷无言,但心中却感到遭受到了深深的屈辱,由此留下的坏印象会使她们对日后的性生活产生反感,严重者会造成性冷漠。所以夫妻之间也应该追究责任。

我们只是不能够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当然,那些经常有专横而强暴表现的丈夫并不总是对妻子漠不关心。有些男人片面强调自己的主动作用,以为只要男尽其所能,女人的情趣迟早会调动起来,如果没被调动起来,只能证明自己还没有尽到力量。因而,在他们发现妻子的不情愿表示时,不但没有及时收敛举止,反而会变本加厉,以为良好的转变在于“再加把劲”的努力之中。

在这种想法的驱动下,这些男人便在性生活中做出了过火的行为,但如果说他们是“婚内强奸”,却实在有些冤枉,他们毕竟是出于善意,在粗鲁的外表下却不失其体贴。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不断“进攻”有时便能奏效,妻子从不情愿逐渐变得情愿起来,休眠的情欲开始复苏,于是以喜剧的结尾拉上了性生活的大幕。但是男性绝不能把这样一两次的成功误认为是自己“强制”战术的胜利,更不可一发而不可收,而要从中总结经验,研究怎样更好地及早调动妻子的兴趣,而不是盲目地在进行过程中“撞大运”。

作为妻子,如果你对性生活不感兴趣,是有权加以拒绝的。尤其是对于那些自私而粗野的丈夫,妻子更应该据理力争,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但是有这么一种倾向应该加以注意,那就是有些女性完全以自己的情绪为标杆,丝毫不考虑丈夫的性欲特点。这种女性在家里通常扮演“霸主”的角色,事事让丈夫听从自己的安排,即便在性生活中也不肯下放主动权。如果丈夫主动提出要求,不但不去加以善意的理解,反而一味指责丈夫粗暴。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状告丈夫强奸的事情,那就完全是妻子的不对。

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是两个人的生活,应该是双方设法消除差距,如果妻子一有不如意便拒丈夫于千里之外,那么夫妻间的性生活就成了自古华山一条路,那就是:丈夫时刻做好准备,只待妻子一声令下,才可披挂上阵。假如夫妻间的性生活变成了这样一种模式,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会衍生出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由此可见,只要夫妻间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所谓婚内强奸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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