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 · 12/21/2021

该如何让精神病人放下凶残的屠刀?

惨案回放:据郑州《大河报》报道,201324日下午230分左右,一位患精神病6年的21岁女性患者,趁家人不备,将自己8岁的妹妹以及6岁的弟弟反锁在自家的大院里,然后用菜刀砍向妹妹的后脑勺,还用剪刀把其鼻孔剪开,致对方颅骨骨折以及头上、脸上十五六处剪刀扎的伤,最深的三四公分(厘米),浅的一两公分(厘米),一个手掌也被剪刀扎透,最后因出血过多而昏迷过去。6岁的弟弟更惨,双眼被挖出来了,生殖器(阴茎)和睾丸被剪掉了,右手中指的皮被剪刀剪掉三公分长。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林州“2.4”惨案。

案情解读:根据上述报道,该患者的作案行为具有以下三大特点第一、突发性,根据现场目击者——患者的奶奶反映,患者作案非常突然,除了在事发前曾有一天患者说过要把全家人宰了外,无任何作案征兆;第二、公开性,事情发生于当日下午230分,可谓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当时患者奶奶也在场;第三、残忍性,此次事件中,受害者为患者年幼的弟弟、妹妹,他们不管怎么样,都不可能与患者结下深仇大恨,而患者作案手段之残忍,可谓令人发指。这些特点,均符合精神病患者的作案特点。而且,根据事后患者父亲提供的情况——患者“以前学习成绩很好,后来发现她有精神病,家里花了很多钱也没治好……她发病时恨父母,恨弟妹,恨所有的人,平时不与任何人接触,还常把家里给她看病借的钱偷走,出去一二十天不回家”, 进一步证明作案者患有“精神病”是确有其事,但至于该患者是否为“双相”患者,作者持怀疑态度。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患者上述作案特点,多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多见;第二、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发作性疾病,以交替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为主要临床特征,抑郁发作时患者表现为心情忧郁、开心不起来、兴趣减退、觉疲乏、无力、无精打采、自卑、自责等,严重者出现轻生观念;躁狂发作时表现为过分开心、兴高采烈、精力旺盛、睡眠需要减少、话多、活动增多、夸大、自命不凡、做事不切实际等,部分患者表现为易激惹、敌对、脾气暴躁,上述发作具有自限性,即使不治疗,许多患者经过一段时间后能自行缓解,缓解期如常人。而反观该患者,其自从发病之后,可谓“久治不愈”,根本没有真正“缓解”过——“平时不与任何人接触”,而且发病时主要表现为“恨父母,恨弟妹,恨所有的人”、无故离家出走等,专业上称为“精神病性症状”,与双相情感障碍主要以情绪症状主的特点不符; 第三,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疾病状态下也可出现暴力杀人行为,但特点有所不同,首先,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躁狂状态下,除非躁狂十分严重,出现妄想(指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信念)等精神病性症状,否则一般保持辨认能力,很少会出现如此凶残的杀人行为;其次,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抑郁状态下出现的杀人行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扩大性自杀,又称慈悲性杀人,指患者在极度情绪低落下,悲观绝望,决心自杀,但又担心自己死后亲人无人照顾或遭受痛苦,于是先杀死自己的亲人然后自杀。前几年,广州某患了重度抑郁的地产商,先把自己的妻女毒死,然后服毒自杀,就是其中一个例子;②间接性自杀,指患者决心自杀,但又担心不能成功或不敢自己动手自己杀死自己,于借助他人和法律来达到自我毁灭的目的。患者为了成功,往往选择年老体弱、妇孺儿童等反抗能力弱者作为凶手对象,有预谋,作案后多去自首;③激情杀人,指患者在遭受较大的精神刺激后出现强烈愤恨、报复、绝望性的激情发作,从而产生暴力行为,事后患者往往对作案经过不能完全回忆;④幻觉妄想杀人,主要见于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患者,患者可能因凭空听到有一个声音命令他(她)去杀掉某人而进行杀人,也可能因为受被害妄想的支配,认为某人会对其进行迫害,于是采取“先下手为强”的策略将对方杀害,但对于抑郁发作患者而言,这样的案例极其罕见。

哪些精神病人更具有攻击倾向而需要重点防范?

精神病人是否出现攻击、杀人行为,并不取决于他(他)患的是哪一类精神疾病,而关键是看他(她)存在哪些精神症状。例如,出现恶性杀人的精神病患者以精神分裂症多见,但并不是所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均具有攻击或杀人倾向,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不会出现攻击或杀人行为。但是,如果患者出现以下症状,不管他(她)是功能性精神障碍患者还是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还是双相情感障碍患者,都要高度警惕他(她)是否有攻击或杀人的可能

  1. 1.       命令性幻听    指患者凭空听到有声音去命令他(她)去做一些事情,一旦患者对其凭空听到的声音信以为真,并完全受这个声音的支配,就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攻击性或者破坏性的行为,患者具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往往与幻听的内容有关。

  2. 2.       被害妄想   指患者无端怀疑某些人或某一集团对其实施跟踪、监视、投毒、追杀等迫害行为,患者在此信念的支配下,为了摆脱“敌人”的迫害,认为自己应该“先下手为强”,从而对所谓的“敌人”实施反击、报复行动。

  3. 3.       嫉妒妄想   即患者无端怀疑自己的配偶对自己不忠,为了证明自己的怀疑,患者对配偶实施跟踪、盘查,并将一些明显经不起推敲的所谓“蛛丝马迹”安到其配偶头上,不容其配偶辩驳,否则则对其进行质问、责难、殴打甚至强奸等,直至对方承认。部分患者为了不给配偶出轨的机会,要求配偶天天与其过夫妻生活,甚至要求一天2次;或者,直接对所谓的“情敌”实施毁灭性打击。典型的案例是,2008127日,《青岛早报》曾报道河北籍一男子张某,“怀疑妻子不守妇道与妻发生争吵,因妻子‘拒不承认’,张某一怒之下将烙铁在煤气灶上烧红后,在妻子的面部、颈部、大腿根部乱烫,然后潜逃。”

  4. 4.       关系妄想   指患者把原本跟自己无关的事情无端地将它联系到自己的头上,并坚信不疑。如果患者将别人本无恶意甚至跟他(她)完全无关的举动理解为跟自己有关并认为对方可能对自己构成威胁,那么他(她)就有可能在此信念的支配下对对方实施攻击行为。例如,一名17岁的女生,在住院期间,看到一名与她素不相识的中年妇女在笑,其实对方是在跟她的一个朋友在开玩笑,而患者却认为对方是针对她、耻笑她,于是不由分说就上前把对方打倒在地。

  5. 5.       智能低下  智能低下的患者,在处理突发生活事件尤其人际冲突时,由于其知识有限、技能不足,容易走极端。此类患者,一旦遭受到别人的不公正待遇时,要不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不顿起杀机。正所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其作案手法往往比较拙劣、简单,作案经过也往往缺乏周密设计。例如,去年4月份,浙江临海市一智障少年在经过一铜业厂时,听到附近一拾垃圾的老头骂了他一句“你这个神经病”,他很生气,就从地上捡了一整块砖头往老头的头上砸去,砸了五六下,发现对方不动了。他把尸体拖到屋内,再盖上棉被用打火机点燃,看了一会后离去。

  6. 6.       病理性激情: 是指一种强烈而短促的激情爆发。患者在无明显或很微小的外界刺激下突然勃然大怒、歇斯底里, 并出现冲动毁物、攻击伤人甚至杀人的行为,期间伴有意识改变,事后对行为经过不能完全回忆,可见于癫痫、脑外伤、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躁狂、癔症等。

 精神病人杀人需要“偿命”吗?

     中国有句古话说,“杀人偿命”。但对于精神病人而言,患病本身似乎成了一个“免死金牌”。对于这个问题,公众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解读。一方面,因为精神病人发病时作案,是由于受精神症状的控制,而非其本人主观意愿,也非其意志能控制,患者本人也是“疾病”的受害者。因此,法律规定对精神病人在其发病期间所犯下的罪行实行免责或部分免责,既体现人类对精神疾病本身的科学态度,也能彰显法律的人文精神,是人类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这一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常常受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现有的精神鉴定技术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等有关。另一方面,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免责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鉴定程序,只有那些被司法精神鉴定专家小组证明确实是受精神症状直接影响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被免责或部分免责。因此企图通过装疯卖傻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不仅不仁而且行不通。所以,奉劝那些企图借此钻法律空子的人,最好趁早打消这个念头。

如何让精神病人放下凶残的屠刀?

    精神病人作案杀人,无论最终的司法判决如何,对事件的结果都已是亡羊补牢。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每一次血案的背后,都是受害者家属终生难以抚平的丧亲之恸以及社会人伦情理的又一次巨大颠覆和冲击。因此,如何有效管控、治疗精神病人,让精神病人那只挥舞屠刀的手永远不会举起,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法治社会都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至于具体怎么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正确对待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消除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媒体对精神病人杀人事件的选择性报道,很容易使得公众自觉不自觉地把精神病人与杀人狂魔等同起来,从而加深了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而事实上,出现攻击行为的精神病人毕竟是少数,而出现恶性杀人的精神病患者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多数精神病人在出现攻击甚至杀人行为之前,往往经历很长的心理历程,只是由于病情得不到及时的诊治而不断恶化,患者最后不得不屈从于精神症状的支配而做出伤人的行为。因此,要制止精神病人杀人,就首先要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正确对待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

其次,要学会尊重精神病人以及与精神病人和睦相处。所谓尊重,就是以常人的心态看待精神病人,不把他们看成“异类”、“怪胎”。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对他们不耻笑、不辱骂、不奚落。因为精神病人也是人,他们在不发病的时候,其实与常人无异,尤其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精神病人能完全康复到正常得状态。而许多精神病人之所以犯案,其实周围人的耻笑、歧视或者数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如果您不想成为精神病人屠刀下的冤魂,那您就首先对他们学会尊重。至于如何与精神病人和睦相处,那首先得让自己多了解一些有关精神卫生的知识,懂得一些精神病的常见症状,学会识别患者那些言行是正常,那些是不正常的,一旦发现患者有发病的苗头,及时请求专业的帮助,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患者出现攻击行为的机会。如果万一与正在发病的患者碰上了,也不要慌张,首先不要进一步刺激患者的情绪,不要与患者争辩,必要时还要有“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气度;其次,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只要能避免事态的恶化,都统统答应。即使有些要求一时满足不了,也不要一口拒绝,总之就是要尽量拖延时间,为寻求支援争取时间;最后,通过与患者初步接触,判断事情的态势,如果发觉患者已无法接受任何人的规劝或建议,则尽快寻求帮助,包括拨打110、暗中找人帮忙把患者控制等。

再次,要对精神病人早发现、早治疗。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是其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而不断恶化的结果,是其病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不太常见的精神症状。纵观近年来的每一起精神病人作案,其事件的主角基本上都是哪些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无人看管的精神病人,他们或者因患病而众叛亲离,被家庭遗弃,或者因积病返贫,家庭无力为其承担治疗的费用,导致他们带着疾病在社会上长期流窜,一旦病情恶化,就有可能恣意妄为,成为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至于患者具体何时杀人、什么因素会促发其杀人,很多时候根本无法预测,因为精神病人的思维往往荒谬离奇,其行为也往往不能用常理来判断,有时候别人一个细微但与患者完全无关的举动都有可能激起患者的杀机。如果一定要对患者的杀人行为进行预测的话,那就是,患者的杀人行为多发生在疾病的恶化阶段。因此,要杜绝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让那只挥舞屠刀的手永远也扬不起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其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以及早期治疗,把病情扼杀于萌芽状态。

最后,对具有攻击杀人倾向的精神病人,必须尽快实行强制性治疗。根据即将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如果精神病患者经专业评估存在攻击、伤人以及自杀的风险,可不经家属同意而直接予以强制住院治疗。因为,当患者的病情发展到出现攻击、伤人以及自杀的风险时,他(她)已经丧失了对现实的检验与批判能力(即专业上所说的自知力),此时,如果让治疗的决定权交给患者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强制性治疗对他(她)来说并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救助,这一点,无论是公众还是其监护人都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因一时的犹豫而错过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悲剧发生。至于强制性治疗何时结束,则视乎患者病情康复得程度。一般来说,等到患者的精神症状基本得以控制,患者能意识到自己的病态思维和行为所在,并愿意配合治疗后,强制性的治疗手段便可以解除。

结语:总之,对待精神病人杀人,不能单纯从道德或者法律层面加以评判,而必须从医学的角度进行科学的分析,并从医学的层面进行预防和干预,才能使精神病人得以正确和人性化的对待,使得更多无辜的生命免于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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