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多伦道与河北路交口处的储汇邨胡同中的一幢小二楼发生一起火灾,楼上的五间房屋均被烧毁,居民王成(化名)因吸入烟雾过多被送医院,他很可能就是此次失火的主要责任人。王成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拥有二级精神残疾鉴定。
起火之后,小楼入口处的大门已被王成的妹妹用铁链和大锁锁住,而昨日早上记者再次来到现场时,发现门上的锁已经被人打开,一位女士站在门口掩面而泣:“ 我就住在这个楼上,昨天的火就是从我的邻居家烧起来的,幸好我这几天一直在亲戚家住着,不然我说不定就要被烧死在里面了。” 王成家唯一的邻居姚女士说起这场大火显得十分激动,“ 我们家什么都没有了,我现在的家当就只剩下一支牙刷。”
姚女士的姐姐带记者顺着已经烧成焦黑色的楼梯,走进她被烧毁的家,屋中的家具和家电基本上都已被焚毁,衣服、被褥散乱在地,姚女士想从屋中捡出些还能用的物品,但是翻遍了整个屋子没有任何收获。
王成的弟弟王方与哥哥住对门,王方在2001年就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取得了国家三级精神残疾鉴定。失火后,王成被送入医院,王方就犯了病,在楼下不断地自言自语。昨日早上,王方已经被有关部门送入安康医院,目前正在进行精神鉴定。据王方的妹妹介绍,大哥王成在普通医院治疗后,也将被送入安康医院进一步治疗。
作为邻居,姚女士清楚地知道王成哥俩患有精神病:“ 王成平时几乎不出门,但犯病时经常砸墙,而且他最大的嗜好就是吸烟。” 但让姚女士苦恼的是:她的损失由谁来赔呢?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就我国刑法关于精神病患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造成的各种侵害该由谁来埋单等问题进行了采访。
刑事责任:并非精神病人就必免除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把精神病史当作刑事案件脱罪理由的比比皆是。事实上,患有精神病的人实施犯罪,其刑事责任不是必然免除的。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蔡永为老师称,经过鉴定,刑事被告人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无法逃脱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也必须承担。只有经鉴定,被告人是在精神病理支配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能根据《刑法》第18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关键看监护人是否尽职
蔡老师说,对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上述情况下,精神病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该如何赔偿呢?蔡老师说,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监护人应当承担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等一系列职责。被监护人的财产也由监护人代为保管。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在这里,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他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如果因为监护人失于监护,使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了侵害,监护人就应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呢?有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若由其他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需经过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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