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 · 12/11/2021

车间坍塌致女工患精神疾病 法院判定工厂全额赔偿

大家都知道,工人在上班时受了伤,单位应该按工伤给予治疗和赔偿。但是,如果工人在事故中受了惊吓后,引发了精神病,算不算工伤?如果是,单位要如何赔偿员工的损失呢?近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判决:工厂全额赔偿!

  42岁的李琴是南京溧水一家工厂的工人。2007年1月4日上午,李琴和几个工友正在车间里做工,忽然“ 轰隆” 一声巨响,年久失修的车间屋顶坍塌,砸在她和其他工友身上,大家伙一起受了伤。厂方迅速把他们送往医院诊治,因伤势并不严重,他们很快出院复工,单位也按工伤对他们进行了赔偿。但李琴外伤治愈回家后,精神依然恍惚,起初大家以为是她胆小,受了惊吓,很快就会好转。谁知数月后,李琴的病症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严重了,不分昼夜地胡言乱语,还常常哭闹着大叫“ 房子倒了,快跑快跑” 。这是典型的精神疾病啊,家人将她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经县、市精神病医院多方诊治,李琴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须丈夫请假在家全天候照顾,为此家里花了不少钱。李琴家人认为,此病因车间屋顶坍塌惊吓所致,要求工厂给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厂方说,只要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就可考虑给予补偿。于是,家人带李琴到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果显示“ 疾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 ;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琴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伤残八级” 。当李琴家人拿着这三份材料再次找到工厂时,厂方却以“ 精神病与事故只有部分关联” 为由,只肯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琴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工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有误,数额偏低。于200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

  近日,溧水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工厂支付李琴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琴病因与伤害事故“ 部分关联” ,只是李琴构成工伤的必要认定情节,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工厂就应给予其工伤全部待遇。病因与伤害事故“ 部分关联” 不是责任方只承担“ 部分责任” 、给予受害方“ 部分待遇” 的理由。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大多是劳动者,法官办案中,在思想上,应吃透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办案出发点;在实体上,要准确把握劳动法精神,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程序上,分配诉讼权利时应给弱势的劳动者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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