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很优秀,设定的升学目标是大阪大学的工学部,模拟考试时他亦常得到A级的成绩,导师亦打包票说:的场没问题!但是,他与我相同,都是高中升学考失败的学生。然而,与我不同,尽管他成绩优秀,却仍名落孙山。高中入学考当天,不知为何,他的身体出了状况,因此无法发挥实力。因为如此,不仅他认为自己是临场无法发挥实力的倒楣鬼,连周遭的人都这样认为。我们朋友之间,虽然失礼,但私底下都在谣传那家伙,当天不要紧吧!但是,最怕大学入学考那天到来的还是他自己。
考试当天,他搭上电车前赴考场。然而,在要换车的大阪难波车站,他贫血病发,倒了下来。即便如此,他仍然鞭策自己抵达考场。那时,他的实力应该就折损大半了吧!虽然努力应考,但在无法发挥实力的情况下,他榜上无名。
的场本身以及周遭的人担心的事,变成真正的现实。换句话说,他意识到自己精神面薄弱,考试无法发挥实力,在努力不要让那种事发生之余,反而制造出了他所担心的状况。如此,觉得某件事可能会发生而采取行动,反而促使不那么想就不会发生的状况在现实中发生了;莫顿针对这样的现象,以自我实现的预言这一概念加以说明。
莫顿所举的例子乃1932年旧国民银行发生挤兑破产的事例。
事情发生之初,传出了国民银行发生无法兑付的谣言。这谣言扩散开后,存款人陷入不安,纷纷前往银行要求提领现金。但是,银行的商业结构,原本便是以存款人的存款为本金,靠着借贷,由借款人处得到的利息,来支付存款人的利息,透过利息的差额获利。因此,如果存款人同时提出存款,由于已将钱放贷给借款人,因此,不管经营再怎么健全的银行,亦会无法兑付现金。如此,由于大众认定国民银行可能会出现破产的状况,因而造成了大众为了回避其状况而发生的行为,导致了如果不认为会破产便应该不会发生的状况,成了现实。
犯罪对社会来说很正常?
到现在为止,我们根据莫顿的理论,由诸如流行之类较轻松的话题,乃至我们日常生活从事的行为,都做了一番思索。尤其是莫顿所说的,意图下的行为产生当事者不希望发生的结果,这论述是不是特别有意思?
社会学的巨人中,有一位名叫艾弥尔.涂尔干的人。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犯罪对社会来说是正常。不管你们是否读过这句话,一般都想回应这很奇怪吧!但是,涂尔干如此说明:不管是哪个社会,都存在犯罪;只是将什么视为犯罪以及罪责的轻重,则依社会而异。如此一来,所谓的犯罪,便不是依犯罪内容而定,而是由社会视何为犯罪的共同意识而定。
也就是说,藉由犯罪的产生,促使视其为犯罪的共同体之道德意识觉醒,并借此提高共同体的道德意识。
涂尔干更进一步地举出苏格拉底的判决为例。他所犯的罪,在于透过问答,让自视贤明的雅典人,暴露出他们的无知。为何这样有罪?因为这招来了被暴露无知的雅典人的憎恶。结果,苏格拉底被认为背叛雅典诸神,诱使年轻人堕落,遭受裁罚。因而,按照雅典的国法来看,苏格拉底是犯罪者。
然而,他所谓的犯罪,其实只是思想上的独立不羁。总之,由今日的我们来看,便是他思想上的自由成了罪由。
苏格拉底的事例并非例外,在历史上曾周期性的一再显现。例如,虽然今日我们享有思想上的自由,但若不是因为禁止这自由的诸项规定在事前已正式被废止,以免我们受到侵犯,恐怕我们也没办法宣称享有这种自由。
若根据莫顿,回过来读涂尔干所主张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犯罪在社会中所发挥的功能。总之,在涂尔干关于犯罪的论述中,浮现了不希望得到的结果与隐性功能。我们身边所发生的各式各样的事件,若以莫顿的方式加以解读的话,眼前的世界将截然不同。请各位务必品尝其中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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