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广义上包括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强奸罪。强奸罪,我国刑法的明文定义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犯罪主体,女性也可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犯罪客体。一个正常成年男人在性方面都会有强烈需求,这种需求一般会被各种途径所满足,如妻子、情人、女友或其自身,否则就会选择不理智的满足方式,其中极其少部分人会被一时的欲火冲昏头脑,走向犯罪道路。一般来讲只有部分以暴力实行强奸的强奸犯具有情感障碍,需要在改造过程中接受心理治疗。然而,对于那些与法定年龄以下女孩子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的男子来说,他们是应受法律惩处的强奸犯,但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情感障碍。强奸者在施暴强奸中将获得比双方自愿的性交更强的性享乐,强奸犯为了获得更大的性快感必须在性满意过程中给对方造成伤害和痛楚,这也恰恰是他们的病态心理的反映。
众所周知,自19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1950年代的20%至30%上升到70%至80%,达到了历史的空前水平。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人们可以发现,青少年性犯罪的比例逐渐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北京市1980年至1995年16年间依法被逮捕、劳教、少管处理的未成年人共15006人,14岁至17岁(“急风暴雨”期)的有14873人,占总人数的98.2%,单独因为性犯罪而受到处罚的有3833人,占总人数的 25.6%,大多数则是综合型犯罪,即性犯罪和抢劫、斗殴、偷盗等犯罪共同发生。通过以上数字人们可以发现,性欲型犯罪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探索青少年性犯罪的原因,寻求预防青少年性犯罪的途径,就成为社会各界必须要关注的社会问题。青少年实施性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包括其生理的、心理的、学校的、家庭的和社会的等各方面原因,也就是说,青少年性犯罪是各种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通过对大量青少年性犯罪案的考查,青少年由于生理的变化引起了性意识的萌发,在受到外界不良性信息影响的同时由于性教育的弱化,导致了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走上了性犯罪的道路。
所以,在青少年性生理急剧发展、性意识逐渐萌发的时刻应及时地对他们实施各种性教育。虽然早在1963 年,周恩来总理就强调要对青少年一代进行相关的性教育,但是直到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才联合颁布文件,决定在各个中学推广、普及青春期性教育,1993年又将这一教育列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个必学内容。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三条指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但由于我国教育体制中过分重视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的素质教育,中小学的性教育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很多青少年仍未接受性教育,接受过性教育的学生所受教育的内容中与性法律相关的知识微乎其微。根据西方性教育的经验,中小学校性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性生理教育、性心理教育、性伦理教育和性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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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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